江南(中国)教职工请假时间及待遇规定(试行)
为规范教职工请假管理,维护教职工和学校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现将教职工请假及待遇作如下规定:
本规定的“请假”系指事假、病假、产假、婚假和丧假。
一、 事假及待遇
(一)教职工因事,经批准可以请事假。
(二)事假待遇
1.事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校龄补贴;绩效奖励的30%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奖励的70%、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工作餐补贴和兼岗补贴按事假天数扣发。
2.绩效奖励的70%、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兼岗补贴,每天扣发基数为每月本项工资总额除以30天计算;工作餐补贴每天扣发基数为每月工作餐补贴数除以22天计算。
二、病假及待遇
(一)教职工因患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休息治疗的,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批准可请病假。
(二)病假待遇
1.病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校龄补贴;绩效奖励的30%按照考核情况发放;绩效奖励的70%、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工作餐补贴和兼岗补贴按病假天数扣发。
2.绩效奖励的70%部分按事假标准的一半扣发,其他项的扣发标准与事假相同。
三、产假及待遇
(一)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3个月。剖腹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凡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2个月,给予男方带薪护理假7天。
3.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教职工产假期间与各类假期重叠的,不顺延。
(二)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奖励的70%和校龄补贴;绩效奖励的30%根据考核情况发放;扣发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工作餐补贴和兼岗补贴。
四、婚假及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可另加12天婚假。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2.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待遇
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各项补贴照发。
五、丧假及待遇
(一)丧假
教职工及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请3天假期料理丧事(超假按事假处理)。去徐州市以外地区料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各项费用自理)。
(二)待遇
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各项补贴照发。
六、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