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防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学院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坚持“依据充分、处分适当”的原则,重在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处理种类
第四条根据违规违纪人员所犯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可分为一般事故、较严重事故和严重事故三个级别。一般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较严重事故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严重事故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主要违规违纪情形与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
1.在校园公共场所其言行扰乱公共秩序,事后有认识的;
2.值班期间无故脱岗,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3.无故或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职工大会、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的;
4.出现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现象的;
5.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6 -10次的;
6.其它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公共场合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事后能认识错误的;
2.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能改正的;
3.责任心不强,工作中造成差错的;
4.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差,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不作为的;
5.有意损坏学院公共设施,造成一定后果的;
6.扰乱学院教学和办公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7.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累计1-3天的;
8.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11-15次的;
9.其它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1.有学术不端行为,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工作中失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1-3万元或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3.未经学院批准,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兼职,并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扰乱学院教学和办公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6.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7.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累计4-6天的;
8.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16-20次的;
9.其它违反学院规章制度,造成较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3.未经学院批准,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兼职,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院教职工,给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6.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7.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累计7-14天的;
8.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21-25次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学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在“留用察看”期内仍未有改正表现,又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5.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累计达15天的;
6.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8.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条教学事故的处理,按照《江南(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发现所属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一个工作周内提出处理建议,报组织人事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处理建议,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应承担失职责任。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处会同学院纪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征求院工会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副处级以上人员还需报董事会审定。
第十三条 被处分者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向学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学院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与纪律处分相应的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受“通报批评”处分的,停发事发当月本人半个月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受“警告”、“记过”处分的,从事发当月起分别停发本人1个月、2个月绩效奖金。
第十六条 受“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从事发当月起分别停发本人3个月、5个月绩效奖金。
第十七条 受“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从事发当月起停发本人12个月绩效奖金。
第十八条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2016年1月8日学院第二届教代会、工代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