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仅适用于在我省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应教学和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资格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4.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申报讲师、副教授资格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有关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已取得教育类、思想政治教育类硕士以上学位并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修过规定科目且成绩合格者,相应课程可免考。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培训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要求。2008年以后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须取得由省教育厅组织培训后颁发的结业证书。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九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须担任讲师职务8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第十七条 破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三至十五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4条中一条:
1.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
2.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10万字,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3.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的申报教师,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备本科学历的,须担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全面领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结合大学生思想的时代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2.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细致,关心学生,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3.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 破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5年以上,担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九至二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至少2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同时出版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2.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职务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八条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三十一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