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学生评优评先条例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通过树立标杆形成典型示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南(中国)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优评先类型

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类型。四种类型可以兼得,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只能评选最高一项。

第三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德育:

1.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坚定的爱国主义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有强烈的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践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智育

1、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

2本学年度内,综合素质拓展(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达80分以上;

3获得市级及以上各项单项奖、全国或省级计算机一级考试及英语AB级等级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符合奖学金等级条件,但因受比例限制未能评上该等级奖学金的,可以参加该等级以下的奖学金评选;

(三)体育

1、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要求;

2本学年度内,体育课成绩达75分;完成晨练的最低学期要求。

(四)美育

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尊敬师长;

2没有因违纪行为(旷课、违反考纪、旷晨练、夜不归宿、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抽烟、酗酒等违纪行为)及其他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而受到校、系(院)书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3、积极参加公益环保、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较高的审美和人文素养,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素质。

(五)劳育

热爱劳动,在学生宿舍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班级宿舍文明安全合格率高。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均分达到90分及以上,其中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其他评选条件同第三条;

2.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均分达到85分及以上,其中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其他评选条件同第三条;

3.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均分达到80分及以上,其中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其他评选条件同第三条;

4.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均分达到75分及以上,其中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其他评选条件同第三条。

(二)评选比例

1.特等奖学金,不超过系(院)大二、大三总人数5

2.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大二、大三总人数2%

3.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

4.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5%。

(三)奖励标准

1.特等奖学金        1500元;

2.一等奖学金        800元;

3.二等奖学金        500元;

4.三等奖学金        300元。

第五条 优秀学生标兵

(一)评选条件

1.在获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和一等奖学金中评选;

2.综合素质拓展(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更加优秀(重点强调参与社会活动、技能大赛获省级以上奖项或者其他省级以上奖励的优先评选)。

(二)评选比例

评选比例不超过获特等和一等奖学金人数的5%

(三)奖励标准      300元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不低于60分者;

2.坚持原则,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和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

3.其他评选条件同第三条;

4.校内所有学生干部(包括室长)。

(二)评选比例

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2%;

(三)奖励标准     300元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条件

1.在校三年学习期间有一次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或两次获得二等奖学金;   

2.第三学年修满全部学分且必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总平均成绩在87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均达到65分及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岗前实践总结成绩优秀;   

4.在文明离校中表现突出;   

5.其他评选条件可参考第三条;

6.当年应届毕业生中。

(二)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不受比例限制。

第八条  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毕业生离校前进行。

(二)成立学校、系(院)、班级三级评选领导小组;

(三)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学习成绩由班级、系(院)评选领导小组筛选具有评优资格的学生名单;   

(四)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五)班级开展评选,班级评选领导小组确定评选推荐名单;

(六)系(院)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班级上报的推荐名单,结合本(院)的评选比例、评选条件进行严格复查、把关;

(七)各系(院)将拟评优推荐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八)各系(院)将公示无异议的评选推荐名单,上报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确定公示名单。

(九)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评优名单,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确定最终评优名单。

第九条  表彰奖励办法   

(一)学校召开全院大会进行表彰,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   

(二)获奖学生填写审批登记表,由系(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表彰决定及名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学生工作处分项登记造册;   

(二)院财务处分批发放;   

(三)奖金由财务处直接打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  获奖学金之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扣发奖学金:   

(一)凡取消学籍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停发奖金;   

(二)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停发奖金。

(三)在发放奖金之前,发生违纪行为的,则取消评优称号及停发奖金。

第十二条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   

(二)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在评选时可临时作出补充规定;本条例自20219月1日起施行,原《江南(中国)奖学金条例》停止施行;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年九月

                            (二二一月修订)

 


江南(中国)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学生班级,充分发挥班集体在校风、学风建设中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先进班级的榜样示范作用,依据《江南(中国)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类型   

(一)先进班集体;   

(二)红旗先进班集体。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有良好的班风,积极践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班级学生无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4.有良好的学风,全学年全班有70%的同学必修课考试、考查成绩平均达到80分及以上;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全班有75%的同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体育课成绩全班有80%的同学达到75分及以上系(院)参评班级排名的前20%

6.全班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均分达75分以上;

7.认真执行《江南(中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成绩显著,且无违章用电情况,无晚归和夜不归宿情况;

8.在学生住宿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系(院)参评班级排名的前20%

9.在宣传工作、文化娱乐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服务活动等方面成绩显著;

10.班干部团结协作,有创新和奉献精神,同学团结友爱;

11.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班级学生全部办完注册手续。

(二)红旗先进班集体条件   

从各方面表现更加突出、成绩更加显著的先进班集体中评选。

第四条  评选比例   

(一)先进班集体,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15%(以各系班级数为基数进行评选);   

(二)红旗先进班集体,不超过先进班集体总数的30%(以全院先进班级为基数)。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先进班集体            1000元   

(二)红旗先进班集体        2000元   

第六条  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和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评选,同时表彰;   

(二)符合先进班集体、红旗班集体条件的班级:

1.向系里提出自荐报告,并附书面先进事迹材料;

2.由系(院)按条件和比例进行评选、推荐,报学生工作;

3.学生工作处审核、把关;

4.组织班级申报答辩、公示;

5.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行文。

第七条  表彰奖励办法   

召开全院大会进行表彰,颁发奖旗和奖金,在系院网站、校报上公布表彰决定和名单。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

(二)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在评选时学校可临时作出补充规定;

(三)本办法自20219月1日起施行,原《九州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停止施行;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年七月

(二一年月修订)

                                

江南(中国)学生单项先进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和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学生发挥优势和特长,努力提高实践能力,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活动、社会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单项表彰奖励。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条件   

受表彰的学生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受校纪处分者。   

(一)精神文明建设方面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中有突出成绩者或受到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获得荣誉称号者;   

2.对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者;

3.乐于助人、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敢于对坏人坏事进行揭发、检举、斗争者;

4.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提合理建议并被采纳者。

(二)职业技能大赛方面

学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取得获奖名次者。

(三)外语过级方面   

1.学生参加省组织的英语A级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

2.学生参加国家规定的四、六级英语考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者。   

(四)计算机过级方面

1.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全国、省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通过二级及以上考试者;

2.计算机专业学生在全国、省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通过二级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通过三级考试者。   

(五)发表文学作品、文章方面   

在市级及以上有公开发行刊号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文学作品、文章者(每篇文章字数800字及以上)。   

(六)文体活动方面

1.在市级及以上文娱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者;   

2.在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者。

(七)其他方面在市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名次,或者表现突出的,学校认为应该表彰奖励的。

第三条  评选比例   

单项奖不受比例限制。   

      奖励标准

(一)精神文明建设方面   

受表彰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奖励

金额

集体

5000

3000

2000

个人

2000

1800

1500

 

(二)职业技能大赛获奖

获奖级别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一等奖

3000

2000

2000

1000

1000

500

二等奖

2000

1500

1500

800

800

300

三等奖

1500

1000

1000

500

500

200

优秀奖

1000

800

800

300

300

100

此标准均是技能大赛官方组织,如果非官方(协会等)组织,则奖励标准分别下降一个等级。

(三)英语过级方面

受表彰

级别

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

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

英语A级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

奖励

金额

400

100

100

(四)计算机过级方面

考试等级

非计算机专

计算机专业

通过二级

200

 

通过三级

 

400

二级考试80分及以上

 

200

 

(五)发表文学作品、文章方面

在国家级、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非第一作者减半执行。

论文发表

刊物级别

核心期刊

国家级

省级

奖励金额

2000

1500

800

在国家级、省级出版社出版论著、文艺著作,视作品的级别、社会影响参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专著

国家级

省级

小说、剧本

一级

二级

三级

奖励

金额

4000

3000

奖励

金额

3000

2000

1000

(六)文体活动及其他活动方面

级别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第一名

5000

3000

4000

2000

2000

1000

第二名

4000

2000

3000

1500

1800

800

第三名

3000

1500

2000

1000

1500

700

第四名

2000

1200

1500

800

1200

600

第五名

1800

1000

1200

700

1000

500

第六名

1500

800

1000

600

800

400

第七名

1200

600

800

500

600

300

第八名

1000

400

600

300

500

200

 

(七)单项奖奖励均按照获奖名次最高的金额标准奖励。

第五条  评选表彰办法   

(一)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获奖可以随时进行表彰外,其他各项均在每学年与评选学生奖学金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评选,一起表彰。毕业班学生有些单项先进奖在毕业前和评选优秀毕业生一起进行评选表彰;

(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可以和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兼评、兼得;

(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项目必须由个人向系里申报并出具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由系初审推荐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奖金发放办法

(一)学工处分项登记造册;   

(二)院财务处分批发放;   

(三)奖金由财务处直接打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单项奖金:   

(一)凡取消学籍的学生;   

(二)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八条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   

(二)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在评选时可临时作出补充规定;

(三)本办法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南(中国)单项先进评选表彰办法》停止施行;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五年七月

(○一九年七月修订)

 

 

 

 

 

 

 

 

 

 

 

 

 

 

 

 

江南(中国)江苏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 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推荐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培养和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江苏省教育厅团省委决定表彰高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根据省教育厅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推荐条件   

(一)“三好学生”侯选人应从我院的优秀学生特等和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中评选推荐,优秀学生标兵中符合评选条件的优先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应从我院被评为院优秀学生干部并获得优秀学生一等或特等奖学金的现任班委会、团支部、院、系团组织、院系学生会、自管会主要学生干部中评选推荐;   

(三)“先进班集体”应从获我院“先进班集体”“红旗班集体”称号的学生班级中评选推荐。   

第三条 评选推荐名额   

根据当年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名额,进行等额评选推荐。   

第四条 评选推荐程序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学生本人申请,由辅导员(系院团总支、院团委)提名,班级同学(学生团体组织成员)评选,经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选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向全院公示,由院主管领导审定上报推荐名单,由省教育厅、团省委决定;   

(二)“先进班集体”候选单位,由班级申请,由辅导员提名,经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选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向全院公示,由院主管领导审定上报推荐名单,由省教育厅、团省委决定;   

(三)评选推荐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不但要看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更要看评选时的现实表现。   

(四)各系(院)推荐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在上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前,均应向本部门师生公示。

第五条 表彰奖励办法   

(一)由江苏省教育厅、团省委颁发荣誉证书;   

(二)学校向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发放奖金(先进个人奖学金每人500元,先进班集体奖金1000元);

(三)在校报、网站等媒体上公布表彰名单;   

(四)“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分别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加强对评选和推荐工作的领导   

(一)对评选推荐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工作,院、系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在评选推荐中应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加强民主监督;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标准和条件,全面衡量,保证评选质量,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须全面考核其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刻苦学习、模范作用、身心健康、热心为同学服务、群众威信等情况;   

(四)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评选推荐资格。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年七月

○一九年七月修订)

 

 

 

江南(中国)综合素质拓展学分

(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类素质拓展活动,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着力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规范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拓展”课程是必修课程,每学年100学时,2个学分(专科三年级实习期间除外),即毕业时必须完成4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条  “综合素质拓展”分为“思想学习与建设”、“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与“社会工作与竞赛荣誉”等四大模块。素质拓展学分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简称PU)实施,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认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由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日常项目开展、审核及相关运营维护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各系(院)设立相应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学院领导小组成员: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系(院)学生工作副主任为组员。

第五条  审核流程

各系(院)是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的基础实施单位,负责本系(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活动项目的规划实施、审核及管理等工作。学生社团发起活动由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核,系级学生组织、班级发起活动由分团委审核;校级学生组织、校级行政部门发起活动分别由团委、领导小组审核;系(院)发起的系级活动由分团委审核,校级活动由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条  认定部门

校园文化活动模块由发起部门通过PU系统自动认定,参加完相关活动即可获得相应学时。其他模块学时通过PU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经系(院)部初审、相关部门终审后认定。

校园文化活动模块由相应的发起单位认定。社会工作与竞赛荣誉模块中社会工作任职类由归口部门认定,荣誉表彰类、专业竞赛、文化艺术竞赛、学术科研、体育竞技比赛等由学工处和团委认定。学生申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至最后一周。

第七条  成绩评定

“综合素质拓展”课程成绩在毕业前提交至团委,学生在校期间的评优工作,需要综合素质拓展分数至少达到80分以上,具体见评优文件要求。

第八条 申诉机制

学生如对某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系(院)或团委申诉,由系(院)或团委负责重新审核认定;如学生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领导小组讨论解决。

第九条 违纪处分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江南(中国)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相应的学分给予取消处理。

第十条  如学生出现转专业、留级等学籍异动,相应审核工作由异动后系(院)负责。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思想学习与建设模块

(一)“思想学习与建设”主要涵盖学生在校期间所参加各种思想学习和主题教育类活动,学生在校期间参与通过PU系统发起的相关活动后可获得规定数量的素质拓展学时,每学期学生“思想学习与建设模块”最多可以获得30个学时,即课程成绩30分;

(二)“思想学习与建设”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入党、入团情况,学生参加党校、团校培训经历,参加“爱国修德”、“诚信教育”、“助学•筑梦•铸人”、“大学生文明、环保、绿色行动”、“大学生防艾项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月系列主题活动、主题班会等等思想引领类活动经历。

第十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模块

“校园文化活动”模块主要涵盖学生在校期间所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等。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校园活动等,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全程参与相关活动后可获得规定数量的素质拓展学时。每学期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模块最多可以获得30个学时,即课程成绩30分。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类模块

(一)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包括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维护和社会保障、应急救援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二)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参加无偿献血等,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全程参与相关活动后可获得规定数量的素质拓展学时。每学期学生志愿服务类模块最多可以获得20个学时,即课程成绩20分;

(三)学生自主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相应折算认定,最多不得超过3次,单次志愿服务素质拓展学时认定不超过2个学时。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与竞赛荣誉模块

(一)团支委、班委、校系(院)两级学生组织干事,团支书、班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系()团总支委员、系(院)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系(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任期届满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分别2、3、4、6个素质拓展学时/学期。同一学期兼多职的,按最高学时认定一项。勤工助学工作范围内的工作量不计入积分;

(二)在校期间获得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英语AB级、四、六级、依次按照2、3、4、6学时,计算机一级和其他职业资格证书按照2学时/项计。证书类别由各系(院)申报,及有关部门认定、校团委审核后,予以认定;

(三)各类竞赛获奖

竞赛分为校级、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四个竞赛级别

1.在校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3、4、5、6、7个素质拓展学时/项;

2.在市厅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4、5、6、7、8个素质拓展学时/项,其他参加者计3个素质拓展学时/项;

3.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5、6、7、8、9个素质拓展学时/项,其他参加者计4个素质拓展学时/项;

4.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6、7、8、9、10个素质拓展学时/项,其他参加者计5个素质拓展学时/项;

5.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由学生本人提交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班级团支书将本班材料交到系(院)后,由系(院)复核后提交相应部门认定后在PU平台上记录学时。学生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由系(院)按年级予以分类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系(院)将取得素质拓展学分的学生名单及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学年末累计取得学时较少者,系(院)应及时提醒警示,以免影响正常毕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提交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9级新生开始试行,由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