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10

一、总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在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认定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委托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系(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宣传、组织、实施、审核本系(院)的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工作;

(二)成立由系(院)领导、学生工作副主任、辅导员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5至10人组成,如辅导员人数不足2人可选拔系(院)内其他专任教职工担任;

(三)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5-7名未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代表组成;

(四)认定机构成立后其人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并同时公布监督电话。

三、认定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一)国家级贫困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四)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五)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因公牺牲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八)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九)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十一)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二)家庭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十三)其他特殊情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参照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类,分别对应A、B、C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A档),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或低于徐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B档),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至1.2倍之间;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C档),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至1.4倍之间者。

第八条  在认定评议时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殊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对象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予以取消: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购买高档通讯工具、昂贵电子设备(专业必需除外)、时装、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吸烟公共场合、酗酒、赌博、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等铺张浪费行为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包房住宿的;

(六)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高档消费娱乐场所或经常外出旅游的;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四、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如家庭有突发或特殊情况可随时提出认定申请。具体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建档的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进行量化评估,参考学生日常消费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无异议后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院)审核与公示

1.系(院)认定工作组对本学院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查的内容包括:

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⑵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⑶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

2.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注重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本人、老师或同学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系(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具体由认定工作组组长负责。如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委托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师生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3.公示无异议,系(院)认定工作组组织申请人登陆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系(院)审核通过后,将学生信息提交到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认定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系(院)建档学生信息,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院)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诚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各系(院)认定工作组召集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年3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经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并对调整名单及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全院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关心、爱护和尊重;

(二)系(院)和辅导员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弄虚做假。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三)系(院)和辅导员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院)应及时作出调整;

(四)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六、附

第十三条  每年进行认定工作时,根据上级当年规定和我院具体情况,学校对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南(中国)贫困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二月

  (二〇二一月修订) 


江南(中国)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总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2021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二、评审对象

第二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且获得院优秀学生特等或一等奖学金。

五、推荐名额

第五条  上级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不分配到各系(院),由学校统一评审。根据上级当年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预算指标,确定各系(院)评审推荐的名额,参加全院评审。

六、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院评审工作,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评审、推荐工作。

第九条 每年9月20日前符合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 1)和学生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条 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向全系(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各系(院)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相关材料和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和认真评审,并提出全校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当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学生基本情况介绍和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等材料一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七、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批准后的国家奖学金,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国家奖学金经费后由院资助管理中心对获奖学生登记造册并送院财务处。国家奖学金由院财务处负责管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条例,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要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系(院)、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系(院)、有关部门在评审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使师生深刻认识设立国家奖学金的深远意义,明确评审条件和程序。要充分发动师生参与评审工作,做到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在学年度评优工作基础上进行。各系(院)推荐名单要经系(院)领导集体讨论通过。评审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加强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学生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将取消该生各种资助。经办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如有违纪和失职行为,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应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加强品德修养,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处处起模范作用,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回报学校和父母。

九、附

第二十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南(中国)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推荐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三月

(二〇二一月修订)

 

 

 

 


江南(中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

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家庭经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20211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具体况,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二、评审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奖励名额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四、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校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五)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学习成绩优秀,且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等级奖学金。

五、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奖学金申请条件和评选通知,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九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系(院)认定工作组对本系(院)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管理中心。

第九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和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复核,并提交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于每年 10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评审情况报告等材料一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上级批准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  学校接到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后由院学生资助管中心对获奖学生登记造册,并送院财务处。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条例,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要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系(院)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系(院)、有关部门在评审工作中,应加强领导,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使师生深刻认识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深刻意义,明确评审条件和程序。要充分发动师生参与评审工作,到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第十五条  各系(院)要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加强民主监督,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学生填写《江南(中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将取消该生各种资助,经办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如有违纪或失职行为,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获奖学生应当更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加强品德修养,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处处起模范作用,以优秀的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回报学校和父母;学生在受资助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终止对其资助。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应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如发现请客送礼、吸烟、酗酒、赌博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收回资助,下一年也不得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具体情况,学校每年按3%比例从办学经费中提取,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八、附

第二十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推荐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三月

(二〇二一月修订)

 

 

 

 

 

 

 

 

 


江南(中国)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总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20211 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二、评审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资助名额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下达,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以当年省里下拨为准),我院具体标准分为三档: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四、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校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二、三年级学生上一学年度必修课单科成绩在60分及以上;一年级学生主要看入学后学习态度和遵守学习纪律情况。

第五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助金:

(一)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二)生活上有铺张浪费行为者;

(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组织或活动,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规范,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五、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评选通知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江南(中国)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系(院)认定工作组,结合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和申请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通过的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和建议资助名单进行汇总和复核,提交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及评审报告等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六、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资助学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获资助学生登记造册,并送院财务处;国家助学金由院财务处负责管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分十个月由财务处直接打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条例,对国家助学金实施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要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系(院)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各系(院)、有关部门在评审工作中,应加强领导,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使师生深刻认识设立国家助学金的深远意义,明确评审条件和程序。要充分发动师生参与评审工作,做到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第十七条  各系(院)要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加强民主监督,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学生填写《江南(中国)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将取消该生各种资助。经办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如有违纪或失职行为,则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学生应当自强、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以健康、乐观的心态,更加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加强品德修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良好的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回报学校和父母;学生在受资助期间出现违纪行为,学校终止对其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资助的学生应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如发现请客送礼、吸烟、酗酒、赌博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应停发助学金,下一学年也不得评定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具体情况,学校每年按3%的比例从办学经费中提取,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八、附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已施行,原《江南(中国)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推荐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三月

(二〇二一月修订)


江南(中国)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一、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贷〔200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工负责落实资格审核相关工作。

第三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主要依据。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第四条 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确定。

第五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六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共同负担;学生毕业后3年“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按借款合同约定, 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毕业后自愿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并达到一定年限的,享受省政府制定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三、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类别

具体要求

国籍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学籍

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户籍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

信用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家庭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其他

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类别

具体要求

与借款学生的关系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

2.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年龄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

户籍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

其他

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

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四、申请流程及申请材料

第十条  就读于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学生,若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大学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均可进行预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任一学年曾获得过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复读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以及高中(含中职)、县级(或高校)资助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需求情况汇总。

第十二  对新生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原籍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学校对学籍信息进行重点审核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首次贷款的时候,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的时候,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根据提示办理。

第十四条  首次办理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首次办理贷款申请的学生与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一)借款学生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二)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时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四)如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五)持县级资助中心《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资助中心于录入电子回执。

第十六条  现场续贷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续贷材料


(一)办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三)如需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学生需要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先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再进行续贷申请。

(四)持县级资助中心《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资助中心于录入电子回执。

五、要

第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健全、完善“奖、贷、助、补、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措施,是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运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十九条  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关系一代人的成长,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和全校师生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得重大意义,认真做好贷款申请、资格认定、信息汇总、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一月修订

 


江南(中国)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校内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参加工学结合的实践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总务处、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自管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责任感;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及直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勤奋学习,成绩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一)须认真履行协议,认真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任务;

(二)勤工助学应在课余时间进行,不能耽误正常的课业;

(三)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多领勤工助学酬金;

(四)须注意安全,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五)由于对工作不负责任,连续两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未按时报送勤工助学考核表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停止其工作,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学院勤工助学实行定岗定人制度,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岗位所定人数使用勤工助学人员;

(二)校内各单位应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顶岗;

(三)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工作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总务处服务等为主;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六)凡是需要设置固定或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部门,直接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领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并逐项填写后报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审核;

(七)学生组织或个人可以申请承包院内某项勤工助学岗位;

(八)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后报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

(九)未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具体用人单位管理并支付酬金。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管理

(一)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二)各系(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分管勤工助学工作;

(三)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四)凡自愿参加勤工助学并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须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和系(院)推荐,并报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审核,经用人单位录用的学生正式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院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存档;

(五)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将批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学生本人;

(六)接到通知的学生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报到领取勤工助学工作证,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考核

(一)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认真考核,主要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完成任务情况等,并填写出勤表及考核记录,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应不定期地对全院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勤工助学考核表报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逾期不报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后,勤工助学金随下月发放。

第六章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的报酬,主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划拨,列入当年勤工助学经费预算;

(二)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

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工作报酬。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视任务的简繁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提出意见,经院学生管理资助中心审核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掌握使用;

(二)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具体账务、财务工作由院财务处责管理。

第七章勤工助学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每月酬金标准;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每小时酬金标准;

(三)根据各用人单位报送的《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填写《学生勤工助学金发放表》并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于5日前报送院财务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留存复印件;

(四)院财务处按《学生勤工助学金发放表》于每月25日发放上月勤工助学金。勤工助学酬劳由财务处直接打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江南(中国)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七月

(二〇二一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