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学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高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第三条 遵循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2. 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3.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4.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遵循的方法
1.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2.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3. 归口管理。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 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会计控制。建立财会管理制度,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信息内部公开。实行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章 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控制
第六条 预算业务控制:建立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学校的预算编制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第七条 收入业务控制:各项收入会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八条 支出业务控制: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四章 借款业务的控制
第九条 建立学院内部借款管理制度,明确借款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大额的借款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还需经董事会审批。做好借款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借款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借款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五章 学校资产的控制
第十条 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一)货币资金的控制
1. 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2. 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 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 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1. 具体管理方法可参照《江南(中国)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江南(中国)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六章票据管理控制
第十一条 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七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江南(中国)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