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学术委员会工作细则(暂行)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475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学术审议、评定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专业建设,推动教学改革,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研究活动,提高学院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且应为单数。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为教授、专业带头人。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l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行政会审批,院长聘任。设秘书长1人。

第五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的组成要兼顾学科覆盖面和老、中、青结合。

第六条 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院,其委员职务自动免去,可相应予以增补。学术委员在任期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予以撤换。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 系(院、部)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系(院、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系(院、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系(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商讨、决定有关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高教所,活动经费在学院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三章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评议学院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和科研管理办法。

2. 对教学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进行评审。

3. 评定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水平。

4. 评定学院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

5. 为学院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提供咨询。

6. 为学院职称评聘中有关学术的条例提供咨询。

7. 对学院内的其他重大学术问题进行审议、评定。

8. 对举报的学院学术不端现象进行初步裁定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院长办公会。

9.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选拔专业带头人。

10.指导系(学院、部)各类学术活动,加强对外交流。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受学院院长委托,为学院及其他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院学术委员会就学院的重大学术问题向院长提出调查报告或有关建议。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受学院院长委托,选派人员代表学院参加重要的学术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或咨询之前,有关部门应作好材料准备,向学术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重要事项的相关材料提前印发给各委员。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将审议、评定、咨询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经主任签字后,向院长报告。对学术成果评定的事项,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学院的最后决定;凡属于审议方面的事项,院学术委员会要按权限或分工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决定。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尽可能听取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评定有关事项。在审议、评定有关事项时,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得少于委员人数的2/3,表决票数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要有记录。会议结果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各种书面材料要整理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