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办法 |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454 |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决定》和《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凡我院在籍在校学生干部,符合优秀学生干部条件者,均可参选。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践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品德优良; 4.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和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 5.本学年度内,学生基本素质测评成绩达到良好; 6.本学年度内,体育课成绩达75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 7.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不低于60分者; 8.无违反校纪行为受到院、系书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9.无旷课、违反考试纪律、旷晨练、夜不归宿、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抽烟、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欧、破坏公物、私拿他人钱物、查阅、播放淫秽色情书刊、信息、光盘以及其他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者; 第四条 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评选年度参评学生干部的12%。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优秀学生干部每人每次奖励300元。 第六条 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后进行; (二)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评选办法和程序,按优秀学生评选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表彰奖励办法 (一)召开全院表彰大会,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填写《优秀学生干部审批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表彰决定及名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在校报上公布表彰决定及名单; 第八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由学工处登记造册; (二)获奖学生的奖金由财务处负责发放,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三)如停发、扣发奖学金,按《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第八条执行。 第九条 附件 (一)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在评选时可临时作出补充规定;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