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优秀学生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436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九州职业技术学生奖学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凡我院在籍在校专科生中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条件

按《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第五条“奖学金评定条件”和第六条“评优限制条件”执行。

第四条  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进行;

(二)按《江南(中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和《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有关规定,由辅导员、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计学生基本素质测评等级、分数、发展素质测评分数,以及是否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本系具有评优资格的学生名单和资料;

(三)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四)对具有评优资格的学生,按发展素质测评分数高低和评选比例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评选过程班级同学均要参与。

(五)各系将拟评选推荐名单向全系师生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六)各系将评选名单报学工处审核,并向全院师生公示,由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定,报院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表彰奖励办法

(一)学校召开全院大会进行表彰,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填写审批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表彰决定及名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由学工处分项登记造册;

(二)由院财务处分批发放;

(三)获奖学生的奖金由财务处直接打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四)停发、扣发奖学金,按《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第八条执行。

第七条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在校专科生,其他在校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在评选时学校可临时作出补充规定;

(三)本办法自200791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