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优秀学生评选表彰办法 |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436 |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九州职业技术学生奖学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凡我院在籍在校专科生中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条件 按《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第五条“奖学金评定条件”和第六条“评优限制条件”执行。 第四条 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进行; (二)按《江南(中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和《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有关规定,由辅导员、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计学生基本素质测评等级、分数、发展素质测评分数,以及是否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本系具有评优资格的学生名单和资料; (三)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四)对具有评优资格的学生,按发展素质测评分数高低和评选比例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评选过程班级同学均要参与。 (五)各系将拟评选推荐名单向全系师生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六)各系将评选名单报学工处审核,并向全院师生公示,由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定,报院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表彰奖励办法 (一)学校召开全院大会进行表彰,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填写审批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表彰决定及名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由学工处分项登记造册; (二)由院财务处分批发放; (三)获奖学生的奖金由财务处直接打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四)停发、扣发奖学金,按《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第八条执行。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在校专科生,其他在校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在评选时学校可临时作出补充规定; (三)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