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47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工作秩序,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校园,增强学生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建立建全学生行为约束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规范违纪处理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南(中国)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处理过程中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学年内不得评为优秀学生等先进个人。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并获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策划、组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服从劝阻或制止,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服从劝阻或制止,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处理): (一)一学期中,旷课在10学时及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的,可给予试读半年,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试读期间保留学籍。学生本人不同意试读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凡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凡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考纪属于下列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中与他人做手势或交头接耳的; 2.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或故意将试卷卷面向他人展示的。 (三)违反考纪属于下列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中私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及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的; 2.考试中传递各种纸条和试卷的; 3.多人共同作弊一般参与的; 4.其他明显违反考试规定的。 (四)严重违反考纪,属于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2.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3.多人共同作弊为首的或组织者;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试卷姓名的。 (五)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凡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或试读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六)凡因考试违纪、作弊和因考试不及格,无理取闹、侮辱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格、损害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名誉、威胁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身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第二次作弊未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鼓动、组织学生集体停课、停考、煽动闹事、扰乱课堂秩序,使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能进行的,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采取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及其他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包括:现金、实物、饭卡、电子借记卡及其他代金卡等有价证券),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内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属于撬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窝赃、销赃、转移赃款、赃物以及合伙作案的,比照主要作案人的处分给予相应处分; (五)屡次偷窃、诈骗、勒索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除追回资助外,给予警告处分; (七)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并拒不归还,除追回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未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用语言挑衅,用身体冲撞等方式挑起事端,引发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凡持械威胁或参与打架斗殴的、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伤害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招引或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内或学校周边滋扰或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打架斗殴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或拉偏架,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虽未参与打架,但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则加重一级处分; (十)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检查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十一)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加重处分;在打架斗殴中损坏公私财物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手机等通讯设备,从事查阅、复制或传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分裂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凡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手机等通讯设备,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的;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的;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手机等通讯设备,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的方法,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未经允许,擅自对计算机网络及联网计算机进行地址或端口扫描以及擅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的;利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网络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侵犯、损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他人或组织谋取私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材料,欺骗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用语言、信件、短信息、互联网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语言、信件、短信息、互联网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宿舍和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住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住宿及搭伙做饭或在亲戚朋友家里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家住徐州市区的住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在家里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因通宵上网等原因夜不归宿或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记过处分;未经学校允许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存放、使用违章电热器具和炊具(违章使用电热器具和炊具范围,按学校《关于学生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管理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认定)的,除没收违章电热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园内打麻将、参与赌博或利用扑克牌等进行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打麻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为赌资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携带、保存、使用枪支、弹药、雷管、管制刀具,凡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凡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持有毒品或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非法传销组织和活动,参与邪教组织和活动,参与封建迷信组织和活动,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观看、查阅淫秽、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或淫秽色情信息,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版制作、复制、窝藏、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及其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或淫秽色情信息以及携带有黄色淫秽内容的存储器上机,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同乡、同学关系为名,策划、组织同乡会或其他非法团体,搞不正当活动,或对其他同学进行打击、压制,视情节和后果,为首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服从管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进行谩骂、撕打、威胁、侮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酗酒滋事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吸烟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如液化气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没收危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使用明火(如吸烟、点蜡烛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上课、自习、午休时间及晚上熄灯以后,在宿舍、教室、校园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私自张贴大小字报,或故意撕毁、涂改、覆盖院、系发布的文告、公示、奖励或处分决定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文体活动等公共设施、花草、树木及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由于过失使公私财物遭受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承揽包车业务、组织学生旅游和发布校外广告、启事等活动,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制造、散布谣言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故意起哄、闹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从楼上往楼下,从室内往室外抛弃酒瓶、易拉罐、杂物或泼水,或砸烧物品,影响公共卫生,威胁公共安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校关于出入校门有关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 爬越校园围墙出入学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在江、河、湖、海、水库、水渠、池塘中游泳、洗澡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组织或活动;在男女交往或其他社会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侮辱妇女等行为,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旷晨练每学期累计达4次及以上的,由系里通报批评;累计达6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作伪证或包庇、隐瞒事实真相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江南(中国)在校外活动安全教育与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限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和认错态度,可以定为半年或一年,从处分决定书发文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优秀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但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延长半年留校察看期;在延长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但未构成犯罪的,经学生本人和家长向学校申请,可以允许半年的试读期。试读不作为处分,试读期间仍保留学籍。学生本人不同意试读的,取消其学籍。在试读期间表现良好的,应当按期解除试读期,按规定解除留校察看;在试读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则开除其学籍。 第四十九条 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讨论通过,辅导员提出意见,由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主管领导审批,由学校作出按期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书面决定。延长留校察看或试读,须由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长会议讨论决定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时尚未到达留校察看期的,可组织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前评议予以解除。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且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可根据其性质和后果比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理: (一)自动中止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的; (三)对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次处分基础上从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组织串供,提供伪证,妨碍调查的; (三)纠集校外人员,扩大势态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五)不论何种原因,先动手打人的; (六)第二次参与打架斗殴的; (七)其他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次处分基础上从重。 第四章 处理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五十四条 处理审批程序与管理 (一)对本系范围内发生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系负责组织调查,由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将处理意见、理由及依据填写在《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相应栏内,并附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对跨系发生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系、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由学生所在系(院)和学校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记,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字。如果学生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学校负责审核的主管部门。属于学生认识问题,做好学生工作,维持原处分;属于事实与定性有偏差的,应予复查; (三)对学生的处分均由院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违纪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及申诉的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理、处分决定书由系里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让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名。如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或本人拒绝签名的,要在系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应将处分决定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家庭所在地。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对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注销其学籍; (五)留校察看以上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系写出处分建议报告,经院学生工作处对相关材料、处分程序、处分意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处分规定的应当由系里重新办理,重新形成建议报告,再报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之后经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写出处分建议报告,经院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分管领导召集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决定; (六)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七)对学生实施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家长通报,其中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应当在处分决定公布之前,约学生家长到学校当面通报情况; (八)受处分学生应当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向全院公布; (九)对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分别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表现比较好的,根据学生的申请,并填写《江南(中国)受处分学生评议意见表》,在受处分学生毕业前,就其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由系和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和处分决定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在接到纪律处分决定书5日内离校或由学生家长接回; (十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凭学习证明和处分决定书,在家庭所在地办理户籍和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 (十二)对同一违纪事件中的学生实施处分可对受处分的每名学生单独或集体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江南(中国)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关于处分幅度“以上”或“以下”字样,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级处分在内。所称“以上处分”指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其他在校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九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停止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