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 |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8-09-27 浏览次数:512 |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鼓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南(中国)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学金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四)单项先进奖学金。 对以上奖学金均可兼评兼得,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只能评最高一项。 第三条 奖学金等级和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 2.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3.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 4.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 (特等和一等奖学金以各系参评人数为基数进行评选;二、三等奖学金原则上以班级参评人数为基数进行评选。) (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不分等级,评选比例不超过获特等和一等奖学金人数的10%(以系为单位进行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2%; (四)单项先进奖学金,不分等级,不受比例限制。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 1500元; 2.一等奖学金 800元; 3.二等奖学金 500元; 4.三等奖学金 300元。 (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在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的基础上再奖励300元; (三)单项先进奖学金(见《江南(中国)学生单项先进评选表彰办法》)。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在评选学年度内, 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条件: 1.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为优秀;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均分达到92分及以上; 3.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4.各学期体育课初考成绩达到75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 5.通过英语B级考试,通过全国或省计算机一级考试(获得院级技能大赛一等奖,市级技能大赛二等奖,省级或以上技能大赛三等奖优先考虑)。 以上5项条件均达到特等奖学金标准,但由于受发展素质测评成绩影响和受到比例限制未能评上特等奖学金者可以参加一等奖学金的评定(以下各等级奖学金类推)。 (二)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条件: 1.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为优秀;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均分达到90分; 3.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70分; 4.各学期体育课初考成绩达到75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 5.通过全国或省计算机一级考试(获得院级技能大赛一等奖,市级技能大赛二等奖,省级或以上技能大赛三等奖优先考虑)。 (三)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条件: 1.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为良好;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均分达到85分; 3.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65分; 4.各学期体育课初考成绩达到75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 5.通过英语B级考试或者通过全国或省级计算机一级考试,或者获得院级技能大赛二等及以上奖项。 (四)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条件: 1.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为良好; 2.课程学习成绩均分达到80分; 3.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60分; 4.各学期体育课初考成绩达到75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 5.通过英语B级考试或者通过全国或省级计算机一级考试,或者获得院级技能大赛二等及以上奖项。 (五)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条件: 在获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和一等奖学金中综合素质更加优秀的学生中评选(重点强调参与社会活动、技能大赛获省级以上奖项或者其他省级以上奖励的优先评选)。 (六)优秀学生干部条件(见《江南(中国)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办法》); (七)优秀毕业生条件(见《江南(中国)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八)单项先进奖励条件(见《江南(中国)学生单项先进评选表彰办法》)。 第六条 在评选学年度内,评优限制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一)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低于80分者; (二)违反校纪受到院、系书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三)有旷课、违反考试纪律、旷晨练、夜不归宿、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抽烟、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私拿他人钱物、查阅、播放淫秽色情书刊、信息、光盘以及其他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者; (四)职业技能鉴定取证情况未达到当年学校要求的; (五)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参照本条规定,结合团组织具体情况进行评选。 第七条 奖学金评选办法和程序 奖学金评选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单项先进、先进班集体同时进行。 第八条 获奖学金之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扣发奖学金: (一)凡取消学籍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二)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普通专科学生,其他在校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根据评选年度内的具体情况,在评选时学校可临时作出补充规定; (三)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九州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同时停止施行; (四)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