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469

一、总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被我院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制度

(一)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院)成立以行政副主任(副院长)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原则上和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为一套班子。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不少于5人。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应选拔办事公道的学生为代表。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和等级

第五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参照徐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院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该标准应逐年调整)。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1特别困难档: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42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别困难学生档案。

1)基本上无固定经济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3)持有市、县(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4)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100元(家庭人数仅限户口本人数,以下同);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100元;

6)农村家庭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

7)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参照徐州市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8)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2困难档: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48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1)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800元;

2)城市家庭学生父母中一人下岗,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800元;

3)农村家庭中人均年收入低于4800元;

4)家庭成员患病不能从事繁重劳动,且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的。

3一般困难档: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56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一般困难学生档案。

1)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700元;

2)城市家庭学生父母中一人下岗,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700元;

3)农村家庭中人均年收入低于5600元;

4)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三)在认定评议时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优先考虑。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吸烟、酗酒、赌博、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等铺张浪费行为;

2.在校外租房或包房住宿;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上网、洗浴保健场合高消费或经常外出旅游;

4.购买高档娱乐器材、时装、化妆品;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四、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二)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时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特拟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书,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系(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系(院)认定工作组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汇总表(附件3)的文本材料及电子版材料。

(八)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和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应

第八条  在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等有关资助工作中,在符合品学条件下,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方可考虑。

六、教育与管理

第九条  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全院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关心、爱护和尊重。

(二)院系和辅导员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弄虚做假。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三)院系和辅导员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应及时作出调整。

(四)要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律,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做一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大学生。

七、附 

第十条  每年进行认定工作时,根据上级当年规定和我院具体情况,学校对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南(中国)贫困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