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446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54号)及《江南(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实施办法》(九州〔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原则上每生每年3000元(以当年省里下拨为准),具体标准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进行评审。 三、资助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被我院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在校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二、三年级学生上一学年度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一年级学生主要看入学后学习态度和遵守学习纪律情况; 5.上学年度基本素质测评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发展素质测评取得一定成绩; 6.在学校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生活俭朴。 第六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1.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2.生活上有铺张浪费行为者; 3.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组织或活动,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失范,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五、名额分配 第七条 各系(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资助比例,以及各系(院)在校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等因素确定,每年9月10前将上级当年下达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助学金按比例分配到各系(院),各系(院)进行等额或分档评审,各系(院)评审当中总金额不得超过院下达的助学金总金额。 六、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院评审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江南(中国)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当年分配的名额和金额,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和申请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向全系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填报的《江南(中国)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江南(中国)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附件2),连同电子表格同时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各系上报的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和资助名单以及档次进行审核,并提出全院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及档次,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将研究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档次,并将《江南(中国)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接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获资助学生登记造册,并送院财务处。国家助学金由院财务处负责管理与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直接打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条例,对国家助学金实施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要 求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院系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各系、有关部门在评审工作中,应加强领导,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使师生深刻认识设立国家助学金的深远意义,明确评审条件和程序。要充分发动师生参与评审工作,做到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要在上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审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加强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学生填写《江南(中国)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则取消其评审资格;经办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如有违纪或失职行为,则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的学生应当自强、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以健康、乐观的心态,更加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加强品德修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良好的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回报学校和父母。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的学生应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如发现请客送礼、吸烟、酗酒、赌博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应停发助学金,下一学年也不得评定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具体情况,学校每年按6%的比例从办学经费中提取,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九、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已施行,原《江南(中国)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推荐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