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
发布人:信息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46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48号 )、(苏财教[2007]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校内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参加工学结合的实践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自管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责任感;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及直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勤奋学习,成绩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认真履行协议,认真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任务; (二)勤工助学应在课余时间进行,不能耽误正常的课业; (三)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多领勤工助学酬金;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注意安全,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五)由于对工作不负责任,连续两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未按时报送勤工助学考核表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停止其工作,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学院勤工助学将实行定岗定人制度,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岗位所定人数使用勤工助学人员; (二)校内各单位应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顶岗; (三)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工作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六)凡是需要设置固定或临时的勤工助学岗位的院内有关单位,由直接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领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并逐项填写后报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审核; (七)学生组织或个人可以申请承包院内某项勤工助学岗位; (八)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后报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 (九)未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具体用人单位管理并支付酬金。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管理 (一)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二)各系(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分管勤工助学工作; (三)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四)凡自愿参加勤工助学并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须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和系(院)里推荐,经用人单位录用的学生正式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并报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审核,由院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存档; (五)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将批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学生本人; (六)接到通知的学生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报到,领取勤工助学工作证,并和用人单位签定《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人单位、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各执一份。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考核 (一)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认真考核,主要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完成任务情况等,并填写出勤表及考核记录,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应不定期地对全院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用人单位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勤工助学考核表报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逾期不报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后,勤工助学金随下月发放。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由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须经家长同意。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参加有毒、有害和比较危险的工作及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凡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或打工的,属于学生个人行为,出现协议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 (一)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的报酬,主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划拨,列入当年勤工助学经费预算; (二)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 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工作报酬。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视任务的简繁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 提出意见,经院学生管理资助中心审核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掌握使用; (二)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具体账务、财务工作由院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八章 勤工助学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每月酬金标准;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每小时酬金标准; (三)根据各用人单位报送的《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填写《学生勤工助学金发放表》(一式三份)并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两份于每月6日前报送院财务处,一份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办公室留存; (四)院财务处按《学生勤工助学金发放表》于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勤工助学金。勤工助学酬劳由财务处直接打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五)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原《江南(中国)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