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规范学校处理学生行为的客观、公正性,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委会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务等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院长办公室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纪律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提出申诉书。
第六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委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3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三)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受理范围之外的学生申诉、属于学生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申诉,不予受理,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或代理人。
第三章 申诉的程序
第九条 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委会自接到申诉书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处理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委会受理申诉后,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也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一条 申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处理不当的,由申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变更原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并以《江南(中国)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形式由申委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一)申诉本人或代理人签收;
(二)按申诉书载明的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委会在接到撤回申诉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申诉人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申委会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受理结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收件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