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维护学院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南(中国)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是指学院的教师,被申诉人是指学院所设立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

第三条 申诉范围:

(一)申诉人认为学院及其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服学院及其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四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扰乱学院正常秩序。

第五条 受理机构:

(一)学院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处理本院教师申诉的仲裁机构;

(二)学院工会负责受理学院教师申诉的日常工作,办理申诉、监督申诉执行、保管申诉卷宗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经工会委员会推荐或选举产生,由学院纪委、工会、监察、院办等部门相关人员和教师代表、法律顾问组成。

教师申诉委员会设委员11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学院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申诉程序:

(一)     申诉申请

    申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

2.申诉请求;

3.申诉事实和理由;

4.处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诉时限

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接到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审查受理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学院申诉范围的事项的,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四)调查取证

申诉受理机构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由申诉委员会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五)处理决定

申诉委员会必须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3.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八条 受理申诉案件的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院院长决定。

第九条 工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师申诉,应当在3工作日内告知教师申委会主任,并决定复查时间和复查方式。

第十条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一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复查需要举行听证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申诉答辩人进行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辩论结束后,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和参加听证的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听证复查申诉案件的,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会笔录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过评议和表决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教师申诉决定书。申诉决定书包含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

(二)申诉请求;

(三)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复查意见;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决定可以向学院的行政主管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期限;

(六)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十七条 教师申诉决定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教师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学院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人不服教师申诉委员会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要坚持学院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教师申诉委员会未做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打击报复或陷害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拖延推诿。对故意拖延推诿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院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是指学院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6日起施行,由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