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学生走读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18 浏览次数: 3537
为了加强走读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 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本本管理规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实施寄宿管理。确有特殊原因,可申请办理走读或临时走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走读:
1.家长(监护人)居住地或是租房居住地,距离学校 15 公里以内,且交通方便。租房居住须有家长(监护人)陪读。
2.已婚已孕、或需照顾孩子;
3.因身体残疾、身患疾病需要治疗、调理、恢复阶段,且需要家长照顾;
4.家中父母、或是年老体弱的直系亲属需要照顾;
5.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走读的。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征求家长同意并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如实、完整、准确填写《江南(中国)学生走读申请表》中各项信息,并亲笔签署个人姓名。
(二)提供材料
1.房产证明或是学生家庭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提供居住证明;租房居住需提供有效租房合同、房东房产证明。
2.家庭户口本以及父母(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婚学生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
3.怀孕、身体有疾病学生需提供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或是处方。
4.其它可以证明走读原因的佐证材料。
5.亲笔签署的《江南(中国)走读(临时走读)学生安全责任告知书》。
(三)系(院)审核
辅导员、系(院)根据申请人提供材料,通过电话或是家访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宿管中心审批
宿管中心根据系(院)提交的审核后的材料,报备学工处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材料原件由宿管中心保存。所有材料的复印件系(院)、学生各持一份。
(一)走读每年办理一次,有效期一学年。新生秋季入学后二周内、老生秋季入学后第二周办理走读手续,过时不予办理。有效期满后仍要求走读,则需重新办理走读手续。
(二)学期中途因家庭或个人情况需要办理走读的,只能办理临时走读,可随时办理,但临时走读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学期,且该学年住宿费不予退还。临时走读办理条件同走读条件相同。
(一)各系(院)应建立走读生档案,班级辅导员是走读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把走读和临时走读学生的管理与教育列入日常工作日程,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定期联系报告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走读学生的情况,定期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工作。
(二)辅导员每月至少找本班走读学生谈话 1 至 2 次,了解情况,进行守纪和安全教育,并将谈话记录存档。同时,走读学生须定期向学院汇报日常情况。
(三)走读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江南(中国)走读(临时走读)学生安全责任告知书》。
(四)走读学生必须确保提供走读材料的真实性。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走读条件的,期间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并责令其立刻搬回学生宿舍。
(五)学生进出校门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江南(中国)走读学生校门出入证》。
(六)违反校规校纪,将按照《江南(中国)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一)走读学生因在外居住而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家长(监护人)、配偶承担全部责任,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走读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走读学生家庭地址、租房地址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备并补充新的证明材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三)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江南(中国)关于学生走读和临时走读的管理规定》(2020 版)同时废止。
(二〇二一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