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09 浏览次数: 3500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徐政规〔2017〕3号)、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8〕179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徐州市市区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制度的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7〕18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我院在校学生。
第三条 参保缴费标准
(一)在校大学生均按徐政颁发〔2018〕179号文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缴纳220元(含照护险费10元,从学校的门诊包干中支出);
(二)被认定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大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资助;
(三)专接本学生第四年原则上不统一办理参保及缴费,如需办理请向所属系院进行参保申请,并由各系(院)汇总上报至学工处统一办理。
第四条 医保费用缴纳
(一)各种保险费用由学校统一在学生代办费中扣除。专接本学生的保险费用由各系(院)统一收齐上交学生工作处统一代办。
(二)保险购买根据自愿原则,凡不需在校购买保险者,需书面提交申请。
第五条 医保待遇享受期
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入学新生可享受当年9至12月份的医保政策及待遇,免缴当年9至12月份的医保费用。
第五条 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具体参照《江南(中国)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实施办法》;
2.门诊特种病待遇。如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白血病等门诊费用由医保中心按规定给予报销。
(二)住院待遇
参保大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市区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刷卡结算。没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大学生,可随时办理临时卡就医。
1.住院报销比例
除起付标准以上住院费用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
医疗费用段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 88 | 80 | 75 |
10000元至50000元 | 93 | 85 | 80 |
50000元以上 | 95 | 90 | 85 |
2.一个统筹年度内的报销上限20万元,同时还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即:属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超过1.6万元(依据上年度可支配收入适当调整)以上的部分,还可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报销无上限 。
第六条 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返校后学校统一收集资料,由市医保中心进行按规定报销。
说明:
1.如受户籍地医疗条件限制,需到户籍地以外的城市转诊就医,应由当地三级医院出据转诊证明,无转诊证明,不予报销。
2.实习期间在实习地发生的住院费用由院校提供实习证
3.如外伤(非交通事故)须另附一份本人书写的详细情况说明(包括具体时间地点、外伤缘由、具体发生的经过、其他涉及人事详情等等),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居委会、单位、学校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报销所需资料:
(一)住院发票;
(二)汇总费用明细清单;
(三)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四)申报人徐州市内的银行卡(存折)账号及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发生门急诊转住院,还需提供:
1.门诊发票
2.当天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门诊发票上的药品、治疗费需明细、价格清单;
4.检查、化验需要报告;
5.治疗需要主治医生手写治疗明细名称、价格。报销所提供的资料,如发票、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检查化验报告均需医院盖章。
第八条 毕业大学生医保接续问题。
(一)毕业生参加工作的,应由所在单位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本市户籍未就业毕业生(含徐州市“五县二区”),请于毕业次年元月份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信息转入手续,即可继续缴费享受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非本市户籍毕业生回原籍后,按当地医保政策执行。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根据上级关于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制定,
(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