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 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09 浏览次数: 3732
第一条 根据2013年徐州市政府和徐州市医保中心《关于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有关大学生医保的文件精神,为更好做好我院学生的医保工作,落实我院大学生门诊报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校学生,门诊医保基金只限参保本人使用,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终止享受保险待遇。
第三条 医疗定点单位为我院医务室及其他有资质的社区门诊以上医院。
第四条 门诊费用报销标准
本学年内发生门诊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在校大学生,门诊费用个人支付60%,其余费用可从门诊医保基金中予以补贴。视具体情况,最多不超过门诊费用的40%,门诊报销每年享有不超过800元。
第五条 门诊费用报销材料准备
门诊费用每月审核报销一次,诊须持学生证、病历、发票和用药清单由系(院)里统一汇总好,于每周周四到院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审核报销,财务审核后将统一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六条 普通门诊不予补助的费用
(一)学生在校外医院就诊无病历、正式发票或自行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费用;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的,如:挂号费、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救护车、营养费、中药代煎费等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手术治疗、药品、器具及健美的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
(三)因违纪、违法犯罪、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境外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医保基金每学期清算两次,学年末进行汇总,基金若有结余,学院将统筹安排,对就诊学生适当提高报销额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