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10-09 浏览次数: 1821
一、总则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在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认定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委托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系(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宣传、组织、实施、审核本系(院)的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工作;
(二)成立由系(院)领导、行政副主任、辅导员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由5至10人组成,如辅导员人数不足2人可选拔系(院)内其他专任教职工担任;
(三)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5-7名未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代表组成;
(四)认定机构成立后其人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并同时公布监督电话。
三、认定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一)国家级贫困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四)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五)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因公牺牲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八)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九)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十一)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二)家庭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十三)其他特殊情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参照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类,分别对应A、B、C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A档),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或低于徐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B档),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至1.2倍之间;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C档),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至1.4倍之间者。
第八条 在认定评议时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殊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对象。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予以取消: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购买高档通讯工具、昂贵电子设备(专业必需除外)、时装、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吸烟、酗酒、赌博、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等铺张浪费行为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包房住宿的;
(六)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高档消费娱乐场所或经常外出旅游的;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四、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如家庭有突发或特殊情况可随时提出认定申请。具体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建档的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学生可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明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
2.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4.家庭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供其他子女的就学证明材料(需加盖其就读学校公章);
5.加盖户籍所在地乡、居委会公章的《江南(中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确认联系函》;
(三)民主评议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进行量化评估,参考学生日常消费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无异议后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院)审核与公示
1.系(院)认定工作组对本学院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查的内容包括:
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⑵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⑶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
2.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注重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本人、老师或同学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系(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具体由认定工作组组长负责。如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委托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师生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3.公示无异议,系(院)认定工作组组织申请人登陆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系(院)审核通过后,将学生信息提交到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认定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系(院)建档学生信息,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院)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诚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各系(院)认定工作组召集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年3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经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并对调整名单及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全院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关心、爱护和尊重;
(二)系(院)和辅导员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弄虚做假。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三)系(院)和辅导员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院)应及时作出调整;
(四)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每年进行认定工作时,根据上级当年规定和我院具体情况,学校对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南(中国)贫困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