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09 浏览次数: 146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规范学校处理学生行为的客观、公正性,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其中:
(一)系(院)申委会由系(院)领导、辅导员、班干、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校申委会由分管院领导、学校法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院)申委会成员等组成。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理人须出具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委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系(院)、或学校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同时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或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代理人的签名。
第八条 申委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核:
(一)申诉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
1.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2.申诉请求明确、内容详实、有事实依据;
3.申诉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4.申诉书填写规范、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委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不予以受理:
1.超过申诉时间期限;
2.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3.属于学生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申诉;
4.申诉委给予明确结论后,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申委会提出申诉的;
5.就同一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
第九条 申委会对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证据材料的,会通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在3日内补正。过期,视为放弃申诉资格。因遇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的,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不可抗力事因消除后3日内提出申诉或补正,但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举证不可抗力事因的存在。
第三章申诉程序
第十条 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委会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以补正后材料提交之日算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委会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申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委会受理申诉后,可以对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也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二条 申委会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驳回申诉人申诉,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处理不当的,由申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部门再次进行调查、研究,并重新提交系(院)、或是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由系(院)负责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手中,并让其在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第十四条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要在系(院)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申委会接到撤回申诉书申请后,将停止受理申诉工作。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资格,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九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南(中国)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