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18 浏览次数: 1463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争做一贯品学兼优的学生,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
我院每年应届毕业生中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在校学习期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践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品德优良;
(四)在校三年学习期间有一次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或两次获得二等奖学金;
(五)第三学年修满全部学分且必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总平均成绩在87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均达到65分及以上。
(六)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岗前实践总结成绩优秀;
(七)至少获得二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八)在文明离校中表现突出。
第四条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提名推荐、班级同学评选,由辅导员和系评审、推荐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由学生工作处向全院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监督,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填写《优秀毕业生审批登记表》。
第五条奖励标准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为每人300元。
第六条表彰办法
对优秀毕业生做出表彰决定,在毕业典礼上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审批登记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表彰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在校报上公布表彰决定及名单。
第七条奖学金发放办法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登记造册,由院财务处发放。获奖学生本人凭学生证或毕业证到院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八条附则
(一)根据评选年度内具体情况,在评选时,学校可以临时作出补充规定。
(二)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九州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停止施行;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