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学生单项先进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18 浏览次数: 1408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和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学生发挥优势和特长,努力提高实践能力,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活动、社会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单项表彰奖励。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条件
受表彰的学生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受校纪处分者。
(一)精神文明建设方面: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者或受到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获得荣誉称号者;
2.对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者;
3.见义勇为,敢于对坏人坏事进行揭发、检举、斗争者;
4.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提合理建议并被采纳者。
(二)外语过级方面: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省组织的英语A级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
2.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规定的四、六级英语考试成绩达到514分及以上者;
3.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规定的四、六级英语考试成绩达到612分及以上者;
4.日语专业学生通过国际日语能力测试二级、一级考试者;
5.韩语专业学生通过韩语应用能力测试成绩达到四级或高级者;
6.英语或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组织的托业考试成绩达到600分及以上者。
(三)计算机过级方面:
1.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省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通过二级及以上考试者;
2.计算机专业学生在省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通过二级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
3.计算机专业学生在省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通过三级考试者。
(四)自学考试方面:
1.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每学年通过4门及以上者;
2.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在校学习期间自学考试课程全部通过者。
(五)发表文学作品、文章方面:
在市级及以上有公开发行刊号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文学作品、文章者(其中,新闻专业学生每篇文章字数在1200字及以上,其他专业学生每篇文章字数在800字及以上)。
(六)文体活动方面:
1.在市级及以上文娱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者;
2.在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者。
(七)参加市级及以上举办的书法、绘画、摄影及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科技知识等竞赛中取得获奖名次者;
(八)其他方面在市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名次者;
(九)职业技能鉴定取证成绩突出的(由学校当年做出规定);
(十)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学校认为应该表彰奖励的
第三条评选比例
单项奖不受比例限制。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规定的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514分者,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规定的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612分及以上者;日语专业学生通过国际日语能力测试一级考试者,韩语专业学生通过韩语应用能力测试成绩达到高级者,英语或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组织的托业考试成绩达到600分及以上者,每人奖励400元;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规定的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14分及以上者,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规定的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12分及以上者,日语专业学生通过国际日语能力测试二级考试者,韩语专业学生通过韩语应用能力测试成绩达到四级者,每人奖励300元;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省组织的英语A级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每人奖励100元;
(二)计算机专业学生在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通过三级考试者每人奖励400元;通过二级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每人奖励200元;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通过二级者每人奖励200元;
(三)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每学年通过四门及以上者,每人奖励200元;自学考试课程全部通过者每人奖励400元(当同时获得自学考试通过四门和自学考试全部通过时,两项只奖励最高一项);
(四)符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者,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奖励标准;
(五)符合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者分别根据发表文学作品、文章的级别、字数和质量,确定奖励标准;
(六)符合第二条第(七)、第(八)、第(九)项规定者,分别根据参加比赛的级别及获奖名次确定奖励标准;
(七)符合第二条第(十)项规定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奖励标准。
第五条评选表彰办法
(一)除第二条第(一)项1、2、3、4款可以随时进行表彰、第十一项由团委单独表彰外,其他各项均在每学年与评选学生奖学金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评选,一起表彰。毕业班学生有些单项先进奖在毕业前和评选优秀毕业生一起进行评选表彰;
(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可以和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兼评、兼得;
(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项目必须由个人向系里申报并出具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由系初审推荐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由学生工作处对各类单项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起登记造册;
(二)由院财务处发放;
(三)获奖的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到院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普通专科学生,其他在校生参照本办法施行;
(二)根据评选年度的具体情况,在评选时,学校可以临时作出补充规定;
(三)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九州学院学生单项先进奖励办法》同时停止施行;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