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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中国)优秀学生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18 浏览次数: 1494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九州职业技术学生奖学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凡我院在籍在校专科生中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评选条件

按《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第五条“奖学金评定条件”和第六条“评优限制条件”执行。

第四条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进行;

(二)按《江南(中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和《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有关规定,由辅导员、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计学生基本素质测评等级、分数、发展素质测评分数,以及是否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本系具有评优资格的学生名单和资料;

(三)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四)对具有评优资格的学生,按发展素质测评分数高低和评选比例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评选过程班级同学均要参与。

(五)各系将拟评选推荐名单向全系师生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六)各系将评选名单报学工处审核,并向全院师生公示,由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定,报院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表彰奖励办法

(一)学校召开全院大会进行表彰,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填写《××审批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表彰决定及名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条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由学工处分项登记造册;

(二)由院财务处分批发放;

(三)获奖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到院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四)停发、扣发奖学金,按《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第七条执行。

第七条附则

(一)其他在校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在评选时学校可临时作出补充规定;

(三)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