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学生奖学金条例
发布日期:2013-06-18 浏览次数: 1598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鼓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南(中国)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学金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四)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五)单项先进奖学金。
对以上奖学金均可兼评兼得,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只能评最高一项。
第三条奖学金等级和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
2.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3.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
4.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
(特等和一等奖学金以各系参评人数为基数进行评选;二、三等奖学金原则上以班级参评人数为基数进行评选。)
(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不分等级,评选比例不超过获特等和一等奖学金人数的10%(以系为单位进行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2%;
(四)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不分等级,不受比例限制;
(五)单项先进奖学金,不分等级,不受比例限制。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1500元;
2.一等奖学金800元;
3.二等奖学金500元;
4.三等奖学金300元。
(二)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在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的基础上再奖励300元;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300元;
(四)优秀毕业生奖学金300元;
(五)单项先进奖学金(见《江南(中国)学生单项先进评选表彰办法》)。
第五条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条件:
1.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为优秀;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达到92分及以上;
3.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4.各学期体育课初考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均达到80分;
5.通过英语B级考试成绩达到80分或英语A级考试成绩达到75分,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5项条件均达到特等奖学金标准,但由于受发展素质测评成绩影响和受到比例限制未能评上特等奖学金者可以参加一等奖学金的评定(以下各等级奖学金类推)。
(二)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条件:
1.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为优秀;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达到90分;
3.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70分;
4.各学期体育课初考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均达到75分;
5.通过英语B级考试成绩达到75分或英语A级考试成绩达到70分,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达到75分。
(三)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条件:
1.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为良好;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达到85分;
3.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65分;
4.各学期体育课初考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均达到75分;
5.通过英语B级考试成绩达到70分或英语A级考试成绩达到65分、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达到70分。
(四)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条件:
1.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为良好;
2.课程学习成绩得分达到80分;
3.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60分;
4.各学期体育课初考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5分;
5.通过英语B级考试成绩达到65分或英语A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达到65分。
(五)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条件:
在获优秀学生特等和一等奖学金学生中综合素质更加优秀的学生中评选。
(六)优秀学生干部条件(见《江南(中国)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办法》);
(七)优秀毕业生条件(见《江南(中国)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八)单项先进奖励条件(见《江南(中国)学生单项先进评选表彰办法》)。
第六条在评选学年度内,评优限制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一)基本素质测评成绩低于80分者;
(二)违反校纪受到院、系书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三)有旷课、违反考试纪律、旷晨练、夜不归宿、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抽烟、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欧、破坏公物、私拿他人钱物、查阅、播放淫秽色情书刊、信息、光盘以及其他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的行为者;
(四)职业技能鉴定取证情况未达到当年学校要求的;
(五)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参照本条规定,结合团组织具体情况进行评选。
第七条奖学金评选办法和程序
奖学金评选和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学生单项先进、先进班集体同时进行。
第八条获奖学金之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扣发奖学金:
(一)凡取消学籍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二)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九条附则
(一)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普通专科学生,其他在校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根据评选年度内的具体情况,在评选时学校可临时作出补充规定;
(三)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九州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同时停止施行;
(四)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