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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中国)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6-18 浏览次数: 1474

第一条考场纪律

(一)学生进入考场后,按本人考试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考试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书籍、笔记本和复习时作的总结携入考场(开卷考试课程不在此限)。一旦携入考场,必须集中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上。违者一律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三)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无故迟到超过15分钟,不准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四)参加考试的学生在考试期间,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关机,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一旦发现,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五)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或参加下一年级的考试,否则以旷考处理,必须重修该门课后,方能再次参加考试;

(六)所有考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凡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该门课必须重修后,方能再次参加考试;

(七)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未提前交卷的学生,当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才能离开座位。学生不准将考卷带出考场;

(八)考试时严禁偷看、互相讨论、抄袭、传递纸条、使用暗号等各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按作弊处理;

(九)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定性由学生所在系确定。

第二条考场违纪

(一)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人员调动的;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通信工具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3.监考人员要求出示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5.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和别人谈话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考试作弊:

1.考试中与别人做手势或交头接耳的;

2.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或故意将试卷卷面向他人展示的;

3.闭卷考试中私带和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及写有与本次内容有关物品的;

4.考试中传递各种纸条和试卷的;

5.多人共同作弊一般参与的;

6.属其他明显考试作弊的。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试卷姓名的;

3.利用通讯工具等作弊的;

4.多人共同作弊为首的或组织者。

第三条考试违纪处分

对考试违纪学生实施处分,按《江南(中国)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终止考试、没收试卷、填写违纪记录、让考生离开考场;若出现考生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考试作废,没收试卷、收缴作弊材料、填写作弊记录、让学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之后,立即将没收的试卷、作弊材料、考场记录一并送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考试违纪、作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后,将材料报学工处,并通报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

(三)对违纪、作弊学生实施处理的程序按《江南(中国)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办理。

第五条附则

(一)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九州学院学生成绩考核与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停止施行;

(二)本规定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