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
(5)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证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7)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
(8)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