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土木〔2021〕1号
关于给予王某等七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胡某,男,2003年8月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系我系造价19班学生。
卢某某,男,1998年7月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系我系造价19班学生。
马某某,男,2000年5月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系我系造价19班学生。
徐某某,男,2003年1月出生,山东省临沂市人,系我系造价19班学生。
杨某某,男,2001年5月出生,新疆乌鲁木齐市人,系我系造价19班学生。
王某, 男,1999年8月出生,贵州遵义正安县人,系我系建工19班学生。
周某某,男,2002年5月出生,江苏徐州邳州市人,系我系土木21-2班学生。
在2021年4月14日早操检查时,查到以上人员代跑跑操。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依据《江南(中国)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胡某等以上七名同学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0月14日。
上述这些同学如对处分不服,需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江南(中国)土木工程系
2021年4月14日
江南(中国)土木工程系
2021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