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院):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相关规定,现就2018届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从 2018届起,求职补贴发放对象调整为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下同)、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下同)、外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下同)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二、发放标准
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继续沿用1500元/人的补贴标准。我院的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三、申领发放程序
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组织申报。
按照国家和省厅要求,各系(院)必须将政策传达到每位毕业生,积极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2018届毕业生申请补贴。由毕业生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毕业生个人留存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学籍证明可由院校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出具并盖章)、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以及个人工商银行账户信息等。
身份证明材料分类如下:
1、低保家庭。
请提供: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时间应为2017年9月1日后开具)。
2、残疾毕业生。
请提供:本人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年度助学贷款同学。
请提供:毕业学年或申贷学年覆盖毕业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毕业生可只提供合同复印件,并由学院提供加盖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到款页面截图纸质材料。
4、本省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毕业生。
请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本省低收入农户家庭相关材料(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一般包括:当地扶贫部门扶贫系统中毕业生所在家庭页面的打印件加盖公章;建档立卡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5、外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请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材料(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一般包括:当地扶贫部门扶贫系统中毕业生所在家庭页面的打印件加盖公章;建档立卡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6、 特困人员毕业生。
请提供:本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系(院)审核。
各系(院)对毕业生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初次审查核实,并汇总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电子版)(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于12月8日前交至学工处就业与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中心二次审核后将确定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于12月底前连同申请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个人申请表、学籍证明、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报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
(三)人社部门审核。徐州市人社局于2018年1月31日前对我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核后的材料报送。
2018年2月10日前,我院将人社局审核后的申请表和花名册报送省教育厅汇总,省教育厅于2018年3月10前填写“省级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省财政厅复核。
(五)资金拨付。
求职创业补贴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发放到位,拨付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拨款程序如下:
我院学生的求职创业补贴由省财政厅以指标形式拨付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在预算执行系统中编制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拨付至各院校,再由各院校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材料留存
个人补贴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学籍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我院就业指导中心留存,学院补贴申请表及花名册由省教育厅留存。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审批。各系(院)应加强求职创业补贴的审核审批,对照文件要求认真核对相关材料、信息,严禁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对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予以惩戒,人社部门将把有关信息提交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个人信用系统予以惩戒,将毕业生不良记录记入申请人学籍;对院校、部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严控序时进度。各院校、人社、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求职创业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确保毕业生及时享受补贴政策。当届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当期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未在5月31日前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的院校,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