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文件的相关精神,为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与自主工学结合探索,自主创业,促进就业。经学院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学业内创业、自主工学结合实施弹性培养方式。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为我院在籍三年级学生,且修满1-4学期全部课程,不及格课程总学分不超过10学分,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
2.申请时间为第五学期;
3.申请人须持有创业实体的相关证照(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或与自主工学结合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在系(院)教学副系主任和任课教师指导下,制定自主学习计划;
5.申请人法定监护人(至少一人)须亲自到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6.申请人须缴清全额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费用。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江南(中国)学业内创业、自主工学结合申请表》;
2.创业学生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3.自主工学结合学生提供与工学结合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劳动岗位,且合同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
4.《江南(中国)学生自主学习计划书》;
5.申请人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江南(中国)学生校外安全管理承诺书》(壹式叁份);
7.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三年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收取证明。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系(院)审核:
(1)审核申请人递交材料是否完备;
(2)核实各项材料的真实性;
(3)与申请人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确认家长知情并同意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3.财务处审核:三年全额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各项费用是否已缴清。
4.学工处审核:
(1)申请人所交相关证照或劳动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受过处分;有无助学贷款。
5.教务处审核:
(1)不及格课程总学分是否超过10学分;
(2)自主学习计划及所在系(院)批准的意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7.申请学业内创业、自主工学结合的有关材料由各系(院)保存,另将审批表复印件报学工处、教务处备案。
四、相关要求
1.各系(院)应建立学业内创业、自主工学结合学生档案;辅导员、班主任同为第一责任人,保持与学生的联系,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工作情况,做好教育指导工作;学生应定期(每个月)主动向辅导员、班主任或系(院)领导、教师汇报情况;学业导师要指导学生按照自主学习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和考核。
2.学业内创业、自主工学结合的学生应遵纪守法,注意安全,在校外期间发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有以下情况者,必须返回学校完成学业:
(1)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因本人原因终止学业内创业、自主工学结合的;
(3)不能按要求完成自主学习计划和考核的;
(4)违反定期汇报的要求,与学校、辅导员、班主任、系(院)领导、教师、学业导师等相关人员失去联系2个月的;
(5)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本办法自2016年9月10日起执行。凡与本管理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江南(中国)学业内创业、自主工学结合申请表》
2.《江南(中国)学生自主学习计划书》
3.《江南(中国)学生校外安全管理承诺书》
江南(中国)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