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党员:
1.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政治观点,或拒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2.不再承认党纲,不遵守党章,意志衰退,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根本动摇和改变;或不愿接受党纪约束;或本人要求退党;或坚持宗教信仰,经教育仍不悔改。
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
4.消极落后,在工作、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起党员作用;或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
5.对党组织的指示、决议、规定消极应付,甚至不执行,或不遵守学习、工作、劳动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6.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坚持原则,对歪风邪气和坏人坏事不敢开展批评和斗争,甚至在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协时,麻木不仁,临阵脱逃或袖手旁观者。
7.不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观看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乱搞两性关系;酗酒闹事;小偷小摸,或参与赌博等经教育不改者。
8.拉帮结派,拨弄是非,严重影响团结和工作者。
9.个人主义思想严重,以权谋私,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利用其它形式侵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非法牟利,不择手段闹名誉,闹地位,闹物质待遇,或与群众争名利者。
10.不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或不履行公民义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