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关于学生走读和短期在家住宿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16 浏览次数:1993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要求,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加强我院走读学生的教育管理,特制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申请走读和短期在家住宿,如有极特殊情况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申请走读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个月内办理(一般为每年9月份),逾期不予办理。
二、申请走读条件
1.入学时已结婚,有孩子需要照顾的,须持本人家庭户口、子女出生证明申请走读;
2.患有肺结核、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心理疾病症等不适合集体居住的疾病者(传染性疾病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精神疾病需提供专业医院证明)。
三、申请短期在家住宿的条件
1.因病治疗需短期在家住宿者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正规的证明,病例、相关处方、医生姓名以及治疗等相关的证明;
2.学生因特殊疾病需要人陪护和照顾,不能在寝室正常生活的非徐州市学生,必须在家长的监护下进行陪读并出示医疗证明和在徐州市的房屋租赁合同,方可申请短期在外住宿。
四、学生走读和短期在家住宿审批程序
1.学生、学生家长应当向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向辅导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由辅导员初审后在学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
4.由辅导员将签署意见的学生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系分管领导审查。
5.由系(院)里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家访对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学校将对申请走读学生情况进行抽访。
6.系(院)行政主任进行审查后,如果符合要求并材料齐全则签署意见,然后由辅导员上报学工处。
7.学工处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系(院)。对于不符合走读条件的系(院)要做好学生、学生家长工作,对于手续不齐全的,补办相关手续后再报学工处。
8.院领导审批后,由学工处代表学校和学生、学生家长签定协议书。学生走读时间从签定协议书之日起实行。
9.学工处为走读学生办理校门出入证。
10.学生辅导员每学期至少找本班走读学生谈话1至2次,了解情况,进行守纪和安全教育,并将谈话记录存档。
11.办理走读所形成的材料学生在校期间由学工处保存。
五、走读和短期在家住宿申请办理时间
1、走读手续每年审批办理一次,每次有效期限为一学年,逾期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迎新期间不办理一切走读和短期在家住宿申请。
2.老生:暑期开学第二周为申请和办理下一学年的走读手续时间;新生:入学报到后三周内办理走读申请手续。
3.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该学年住宿费不退。
4.申请因病短期在家住宿的每学期办理一次,根据情况申请短期在家住宿的时间。
六、走读和短期在家住宿学生的管理教育
1.各系(院)应建立走读生档案;各系(院)班级辅导员是走读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把走读和短期在家住宿学生的管理与教育列入日常工作日程,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定期联系报告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走读学生的情况,定期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工作。
2.走读和短期在家住宿学生不得以走读为由上课迟到,早退,不参加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3.走读和短期在家住宿学生不在校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安全,走读学生在校外期间发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意外事故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4.走读和短期在家住宿学生有以下情况者,取消其走读资格,责令搬回学院学生宿舍:
(1)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
5.已办理走读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否则一经查实,将加倍收取其一年的住宿费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关于学生擅自走读的处理办法
1.擅自走读是指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到校外住宿的行为。
2.凡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走读和在外住宿者,各班级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反馈情况,阐明利害关系,记录在案,并取消其本学年参与各类先进和奖贷助勤评选资格。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院还将视情节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的学生。
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3.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