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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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规定和代表履职实际,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01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要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自觉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02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意愿,积极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并使自己置身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不断改进工作,努力为人民服务。

03保守国家秘密。凡是国家尚未公开的机密事项,均不得向外泄露。涉及机密事项的文件,不得私抄、翻印或者随意扩散。在通信、通话中也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04监督、促进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积极宣传政府制定发布的政策、政令和重大决策,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通过视察、调研、检查,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人民政府改进工作。做好本职工作,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群众做好本单位的工作,对政府工作中的困难,向人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05积极宣传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带头贯彻执行,随时了解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馈贯彻情况,随时解决在贯彻决议、决定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06按时全程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07遵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是人民代表大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代表应当把议事规则作为纪律,自觉遵守,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正常进行。

08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形式。人大代表通过经常参加闭会期间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广泛联系选民,了解政府各方面工作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在会议期间行使好审议、决定权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