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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车辆出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6-07
浏览次数: 2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江南(中国)校园的所有车辆。

第三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江南(中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和限速的提示安全、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第四条  学校通过设立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对进入校园的车辆实行分类管理。无关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应按规定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五条  为确保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货车、黄牌车辆原则上工作时间内不得随意出入,禁止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和无牌无证摩托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车辆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本身具有动力装置、可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含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和最高时速不超过30公里的电动车等。

 

第三章  管理系统的设立和管理程序

第七条  为保障车辆出入系统有效识别、区分出入校园的各类车辆,特设立校园视频免取卡出入管理系统,通过对车辆实行车牌识别出入的管理方式,达到规范车辆出入校园管理、有效控制无关车辆进入校园的目的。

第八条  车牌识别类别:长期进出校园车辆。包括学院公务用车、内、外聘教职工私车、学生私车、外来合作单位车辆等;临时出入校园车辆。包括外来公务车辆、临时通行车辆、紧急救援和公共服务车辆等。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按下列分类办理管理手续:

(一)预录入车辆牌照,免收服务费车辆

1.学校公务用车。是指在学院财务资产处登记备案的公务车辆。

2.教职工私车。是指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本人(以人事处提供的和学院签署有效合同的教职工名册为准)或配偶的小型轿车、教职工本人的摩托车、电动车或助力车(以车辆行驶证所有人或婚姻、户籍证明为准),每位教工限办理一辆。

3.外聘教师私车。是指由我院聘请的校外教师的小型轿车(以教务处提供外聘教师名单为准,每位外聘教师在聘期内仅限办理一辆,并相对固定使用,每次录入有效期一学期)。

(二)预录入车辆牌照,定期收取服务费的车辆

1.学生私车。是指全日制在籍学生本人的车辆(以车辆行驶证及本人的学生证为准)。

2.外来合作单位公务用车和私车。是指在校园内办公的合作单位和承包经营单位公私车辆,如海陵技校、重一职业培训学校、顺安物业公司、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公司、食堂经营业主的车辆等。

3.校内经营性物资配送车。是指在校内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户配送经营范围内物资、食品的车辆。

4.快递配送车、废品物品回收车辆等其他需长期出入的车辆。是指为学校师生员工收、送快递的车辆,已经审核的专属废旧物品回收单位车辆等。

(三)其他临时通行车辆

临时出入车辆根据《徐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徐价工〔2011〕164号)设立收费公示牌,并按政府指导价按次(计时)收费。但进校联系校内单位或个人办理公务的车辆凭被访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和受访人签名的会客单免收服务费;招生工作中进校参观及咨询的公私车辆凭学院招生处签章出具的放行单免收服务费(海陵技校、重一职业培训学校除外);院内教师公寓住户探亲车辆经审核后免收服务费;执行公务的公共服务车辆免收服务费;停放半小时以内的临时通行车辆免收服务费。

第十条 预录入车牌手续的申办,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后勤保卫处予以审核办理。

(一)学院公务用车。由学院办公室或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填写《江南(中国)公务车辆通行申请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

(二)教职工私车。由申请人填写《江南(中国)教职工私人车辆通行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申请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如果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教职工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外聘教师私车。由申请人填写《江南(中国)教职工私人车辆通行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申请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如果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其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四)学生私车。由申请人填写《江南(中国)外来车辆通行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来合作单位公务用车和私车。由申请人填写《江南(中国)外来车辆通行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申请表要有代管单位或责任单位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如果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其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六)校内经营性物资配送车和快递配送车、废品物品回收车辆等其他需长期出入的车辆。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向后勤保卫处提出申请,由后勤保卫处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  申办车辆的审核与管理。

(一)后勤保卫处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后勤保卫处将追究该单位或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此规定的当事人将取消其办理资格。

(二)申请各类通行手续的驾驶员应签订《机动车驾驶员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承诺书》(见附件4)。

(三)进入校园的车辆违反校内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后勤保卫处依照法律及学院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已办理通行手续的车辆无特殊原因不得由他人驾驶出入我院校门。

(五)所有车辆在进入校园后应停放在停车位内,违规停放车辆在后勤保卫处进行一次提醒后,自第二次违规起,每次违规下一年服务费在基础标准上增加50元。

第十二条  车辆的变更或超出有效期限重新申请审核办理。如因个人或其它原因需退出系统,应到后勤保卫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院内教师公寓住户探亲车辆短期校内停放的,由本院教职工提前至后勤保卫处办理亲友车辆临时停放手续,登记临时停放期限。期间车辆出入校园免费通行。

第十四条  其他社会车辆在进校门时视频免取卡系统入口自动读取车牌,驶出校园时系统计算停放时间,收费后通行。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车辆进出校园时,由系统记录车辆进出时间和停放时长,管理人员记录后免费放行。

公共服务车辆是指以下据有特殊标识的机动车:

1.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

2.参加“110”联动的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供气抢修车等;

3.金融押运车、邮政部门专用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等;

4.到学校办理公务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公务车辆。

第十六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校,但确因特殊情况(接送病号或有大件物品),搭载我校师生员工的出租车,可经门卫查验并换证入校。

第十七条  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原则上不得进校,确因教学、科研及基建等需要的,用车单位须提前向后勤保卫处提出进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后通行。

第十八条  除已登记办理相关手续的本校教职工及勤务摩托车外,其他摩托车一律禁止入校。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为实现减少无关车辆进入校园、保障校园交通安全的目的,根据《徐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徐价工〔2011〕164号)的规定及要求,制定《江南(中国)车辆通行及占道停放收费标准》(见附件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进校车辆通行手续的审批、办理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不服从本规定管理,拒交费用、强行闯杆或在收费口无理取闹影响正常通行秩序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殊时间节点或学院重大活动期间车辆的通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灵活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