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考有关单位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本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等级别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 职称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
院级领导、教授以及相当技术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 轮船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轮船三等舱 | ※ ※ | 凭据报销 |
院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教授、副教授职称均由江苏省高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
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其他情况下不得购买火车卧铺票。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接送试卷等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安排本校汽车接送。
第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自驾私人汽车或私自租赁车辆出差。
第三章 住宿费和出差补助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补助用于补贴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自然日历天数)产生的伙食、通讯、出差地市(县)内交通等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方法,市外、市内出差按不同标准补助,不再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到市外出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职务 标准 职称级别 | 住宿费限额标准 | 出差补助 |
院级领导、教授以及相当技术职称人员 | 380元/晚 | 100元/天 |
处级(正、副)干部、副教授以及相当技术职称人员 | 260元/晚 | 100元/天 |
其余人员 | 220元/晚 | 100元/天 |
第十四条 对于到徐州郊县出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职务 标准 职称级别 | 住宿费限额标准 | 出差补助 |
院级领导、教授以及相当技术职称人员 | 300元/晚 | 50元/天 |
处级(正、副)干部、副教授以及相当技术职称人员 | 200元/晚 | 50元/天 |
其余人员 | 180元/晚 | 50元/天 |
第十五条 对于可以当天往返的、因公务活动发生在徐州市区内公共交通费(不含出租车费用),由各部门每月底汇总明细,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凭票据实报销,不再给予出差补贴。
第十六条 对于食宿费用由活动筹办单位解决或在会务费内解决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职务 标准 职称级别 | 住宿费限额标准 | 出差补助 |
院级领导、教授以及相当技术职称人员 | 由活动筹办单位或在会务费内解决 | 60元/天 |
处级(正、副)干部、副教授以及相当技术职称人员 | 由活动筹办单位或在会务费内解决 | 50元/天 |
其余人员 | 由活动筹办单位或在会务费内解决 | 40元/天 |
第十七条 对于食宿由活动筹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费标准限额和餐费高于出差补助标准的,实行实报实销,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对于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及出差补助各上浮20%。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半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城市间交通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出差补助等实行定额包干,可不提供票据,也不得另行报销。
第二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有接待单位或住在亲友家等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不予报销住宿费,只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出差补助;如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无住宿发票的其他情况只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住宿费和出差补助。
第二十二条 凡出差丢失火车票、汽车票、住宿费票据的,经分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依规核准后,火车按同区间动车二等座车票报销;汽车按同区间普通汽车票报销;住宿费由宾馆开具证明,标明原发票号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一同出差,如果实际住宿总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级别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和,按限额标准合计总额控制。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办理报销会议、培训费用时须提供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同意出差的主办单位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会议、培训期间的会务费、资料费与差旅费分开列支,一次报销,不得单项分次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各种经费中的差旅费开支,包括科研活动费、招生活动费、预算外收入中提留经费、专接本分配经费等。招生人员或因招生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报销,按招生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安排的出差,事先必须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凡事先未经批准的出差,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出差人自理。出差人员是指我院人事部门认定的在岗、在编人员,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临时用工人员和校外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人员和学生出差的,经分管院领导的书面同意,还要报请院长批准。校外人员参照其所在单位级别或职称,按照我院的差旅费标准报销。安排学生出差,报销实际发生的来回交通费、住宿费和每天40元(徐州各郊县出差)或者80元(徐州地区外出差)的出差补助。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产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经学院同意的学习、进修、考工考级、短训、到企事业单位见习、挂职锻炼的差旅费等,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2010年4月8日印发的《江南(中国)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和原2010年10月1日印发的《江南(中国)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