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管理服务奖励细则
发布日期:2024-11-04 浏览次数: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职工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争先创优,建设一支素质优秀、管理高效、服务优良、保障有力的管理服务队伍,提高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立足本职岗位,在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大贡献、获得高质量成果的管理类和教辅类岗位在编在岗教职工个人或集体,依据本细则给予奖励。
第三条 管理服务奖励评审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党政办公室。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管理服务奖励包括师资队伍建设类、教学管理类、学生工作类、后勤服务类、综合服务类五类。
第五条 五类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六条集体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组织、协调、推动学校重点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校级荣誉称号或奖项的团队。国家级荣誉奖项主要包括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青年文明号、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全国工人先锋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等;省级荣誉奖项主要包括江苏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江苏省五四红旗团委、江苏省先进集体、江苏省工人先锋号等;市级荣誉奖项主要包括徐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徐州市工人先锋号、徐州市五四红旗团委、徐州市先进集体等;校级荣誉奖项主要包括校绩效考核优秀集体、校先进党支部等。
不同级别荣誉奖项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
序号 | 类别 | 级别 | 单位 | 一等奖 (万元) | 二等奖 (万元) | 三等奖 (万元) | 优秀奖 (万元) |
1 | 荣誉称号 | 国家级 | 项 | 30 | |||
2 | 省级 | 3.5 | |||||
3 | 市级 | 1 | |||||
4 | 校级 | 0.4 | |||||
5 | 奖项 | 国家级 | 项 | 30 | 26 | 15 | |
6 | 省级 | 3.5 | 2.5 | 1.5 | 1.2 | ||
7 | 市级 | 1 | 0.8 | 0.6 | 0.45 | ||
8 | 校、区级 | 0.4 | 0.2 | 0.1 | -- |
第七条个人奖励的奖励对象为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校级荣誉称号或奖项的教职工。国家级荣誉奖项主要包括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国家五一劳动奖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国家教学名师、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等;省级荣誉奖项主要包括江苏省优秀共产党员、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江苏省劳动模范、江苏省优秀共青团干部、江苏省教学名师、江苏省教师年度人物、江苏省模范职工等;市级荣誉奖项主要包括徐州市优秀共产党员、徐州市优秀共青团干部、徐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徐州市劳动模范、徐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校级荣誉奖项主要包括绩效考核优秀个人、校优秀共产党员等。
不同级别荣誉奖项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
序号 | 类别 | 级别 | 单位 | 一等奖 (万元) | 二等奖 (万元) | 三等奖 (万元) | 优秀奖 (万元) |
1 | 荣誉称号 | 国家级 | 项 | 20 | |||
2 | 省级 | 2.4 | |||||
3 | 市级 | 0.5 | |||||
4 | 校级 | 0.1 | |||||
5 | 奖项 | 国家级 | 项 | 20 | 16 | 12 | 10 |
6 | 省级 | 2.4 | 1.6 | 0.8 | 0.6 | ||
7 | 市级 | 0.5 | 0.3 | 0.2 | 0.15 | ||
8 | 校、区级 | 0.1 | 0.08 | 0.05 | -- |
第八条 个人奖励按照年度内获得的最高奖项或荣誉称号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组织申报。学校发布奖励申报通知后,各单位组织教职工申报,汇总教职工奖励申报表、奖励相关认定证明等申报材料,交至各工作归口单位初审后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师资队伍建设类、教学管理类、学生工作类、后勤服务类和综合服务类的奖励初审归口单位分别为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后勤保卫部门和党政办公室。
第十条 审核材料。党政办公室对教职工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推荐奖励人员名单,报学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审批奖励。学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提出建议奖励人员名单,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公示名单。拟奖励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发放奖励。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予以发放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国家级获奖指党中央、国务院颁发给学校(个人)的奖励或荣誉;省级(市级)获奖指省(市)政府(党委)颁发给学校(个人)的奖励或荣誉;校级获奖指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研究确定的,由学校(党委)发文组织开展的评选评比评审活动中获得的奖励或荣誉。以证书或评选认定文件落款公章为准。
第十五条政府(党委)部委办局颁发的奖励或荣誉均降低一级;各级党委、政府授权(或委托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省级及以上工会、共青团,直接组织评定的全区域全系统性质的奖励或荣誉,视性质可不降低等级,以相关文件作为依据;各级别获奖中无等次的奖项均按“优秀”等次奖励;同一奖项按最高获奖等次奖励,后期在更高级别获奖后只奖差额,不重复奖励。指标性的以非竞争方式获得的奖励或荣誉学校予以表彰,不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对学校提档升级有重大促进的奖项和荣誉,以及其他未明确的奖励和荣誉,由学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学校审批后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细则同时作为《江南(中国)教职工奖励办法(修订)》(九州〔2024〕19号)文件第四章第11条的附件。
第十八条 本细则及未尽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