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09 浏览次数:41
江南(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九州教〔20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减少或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包括专任、兼课和外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严重教学事故(Ⅰ)、较严重教学事故(Ⅱ)、一般教学事故(Ⅲ)三个级别。
第四条 根据在教学管理、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事故的性质,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种类别。
第二章 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Ⅰ)和较严重教学事故(Ⅱ)最终由学院认定,一般教学事故(Ⅲ)最终由教务处认定。
第六条 在教学事故被发现或被举报之后,由教务处会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在教学事故被发现后的一周内,调查组应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由教务处(系)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书面通知责任人所在系(部门),所在系(部门)负责人及时书面通知到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一周内,就申诉内容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者本人。
第九条 对于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但是未达到教学事故级别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找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若一学期出现3次及以上类似情况,则按一般教学事故(Ⅲ)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学院、系两级进行,严重教学事故(Ⅰ)和较严重教学事故(Ⅱ)由学院进行处理;一般教学事故(Ⅲ)由各系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Ⅲ),由系主任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本部门内进行通报批评。若责任人是院内人员,一年内不得评优,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1个月的绩效工资;若责任人是外聘教师,由系领导找责任人谈话沟通。
第十二条 对于较严重教学事故(Ⅱ),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院教职工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若责任人是院内人员,一年内不得评优,不得提职称,不得晋级,从事故认定的下一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连续扣发2个月的绩效工资;若责任人是外聘教师,由教务处及系领导找责任人谈话教育。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Ⅰ),由学校主管教学副院长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在全院教职工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若责任人是院内人员,从事故认定的下一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连续扣发4个月的绩效工资,两年内不得提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年度内考核等级定为不称职,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调离教师岗位、教学管理岗位直至解聘;若责任人是外聘教师,由学院及系领导找责任人谈话教育,并适当扣发该教师部分课酬金,视处理后态度决定以后是否续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附件2;江南(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A教学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A1 | 未经系或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请人代课 | Ⅲ |
A2 | 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 Ⅲ |
A3 | 任课教师上课既无教材(讲义)又无讲稿 | Ⅲ |
A4 | 未经批准私自停课或减少总学时数2学时以内(含2学时) | Ⅲ |
A5 | 未经批准私自停课或减少总学时2学时以上(不含2学时) | Ⅱ |
A6 | 教师课堂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或上课抽烟 | Ⅲ |
A7 | 在讲课中有故意损害学院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A8 | 上课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机或发送信息 | Ⅲ |
A9 | 未经批准指导实习(实训)累计减少总天数2日以内(含2日) | Ⅲ |
A10 | 未经批准指导实习(实训)累计减少总天数2日以上(不含2日) | Ⅱ |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B1 | 监考教师缺席 | Ⅱ |
B2 | 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 | Ⅲ |
B3 | 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故意隐瞒、开脱、知情不报 | Ⅰ |
监考教师监考不严格,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 | Ⅱ | |
监考教师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看报、聊天、玩手机等) | Ⅲ | |
B4 | 试题出错使考试无法进行 | Ⅱ |
B5 | 试卷在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 | Ⅱ |
试卷在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造成重大影响 | Ⅰ | |
B6 | 故意向学生泄露考试题目,造成不良影响 | Ⅰ |
B7 | 试卷错判、漏判人数或总分统计错误人数超过该班学生总数的5% | Ⅱ |
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 Ⅱ | |
平时成绩评定无依据或不按要求评定平时成绩 | Ⅲ | |
B8 | 在国家(省)组织的各类统考中,由于监考教师工作疏忽,造成一个考场内出现5份以上(含5份)废卷 | Ⅱ |
B9 | 在国家(省)组织的各类统考中,监考教师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安排他人代其监考 | Ⅱ |
B10 | 未按时命题,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Ⅱ |
B11 | 试卷印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Ⅱ |
考前丢失学生试卷,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
考后丢失学生试卷,后果较严重 | Ⅱ | |
B12 | 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后,更改成绩人数在3%-5%之间(按四舍五入计) | Ⅲ |
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后,更改成绩人数超过5%(按四舍五入计) | Ⅱ |
C 教学管理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C1 | 开课计划下达有误而导致课程无任课教师 | Ⅱ |
开课计划下达后,未按时安排好任课教师,影响正常开课 | Ⅱ | |
C2 | 未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擅自修改教学计划 | Ⅱ |
C3 | 未经系或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换任课教师 | Ⅲ |
C4 | 因安排不当,造成使用教室冲突而影响上课或停考 | Ⅲ |
C5 | 更换上课地点未及时通知到学生,造成无教师到课堂,使学生空等 | Ⅲ |
C6 | 因安排失误使监考教师未到考场或监考教师数量不足 | Ⅲ |
C7 |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后未领教材 | Ⅲ |
C8 | 因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实习未能按计划进行 | Ⅱ |
C9 | 因准备不认真,不充分,影响实验、实习正常进行 | Ⅲ |
C10 | 因审查不认真,致使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漏发、错发 | Ⅲ |
未按规定发放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 Ⅱ | |
C11 | 因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C12 | 不按要求执行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 Ⅲ-Ⅰ |
D教学保障类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D1 | 值班人员未准时打开教室门,影响正常教学 | Ⅲ |
D2 |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Ⅲ |
D3 |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使讲课、实验和上机被迫中断 | Ⅱ |
D4 | 教室桌椅数量未按教室额定量配齐,影响正常教学 | Ⅲ |
D5 | 教室主要设施日常维修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影响正常教学 | Ⅲ |
附表2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责任人 | 事故类别 | 日期 | |||
事 故 情 况 | 检查(举报)人: 年 月 日 | ||||
处 理 意 见 | 调查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教务处(系)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院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