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文信息中心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江南(中国)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0
浏览次数: 8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加强我院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以及在校学生。

第四条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作为学院科研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全院的专利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利权属

第五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于本单位。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职务发明:

1. 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本人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并且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现在或过去的职责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做出的智力劳动成果。

3. 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 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5.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条件做出的智力劳动成果。

6. 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7.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辞退、退休、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持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和转让属于学院持有的专利。

第七条 学院与外单位协作或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双方已有协议规定,按协议中的规定办理。如无书面协议,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共同完成单位。

第八条 我院教职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以个人或者亲属的名义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或在其它单位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

第九条教职工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十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必须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做出预测分析,写出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的项目,由发明人填写《江南(中国)专利申请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文献检索结果及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预测分析报告,由发明人所在部门进行审查后报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

第十二条对部门上报的申请项目,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对批准申报的项目,由专利发明人与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代理手续,按照专利申请有关规定与流程做好专利申报工作。发明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必备材料。

第十三条 对拟申请专利的项目,应注意保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发明人及所在部门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应用等均应在办完专利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及完整专利档案送交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 对职务发明是否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是否撤回及专利的提前中止等,发明人可提出理由和建议,决定权在学院。

第四章 有关费用及奖励

第十六条发明人申请国内专利时,应按规定按时交纳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等各种费用。本院的职务发明专利,其专利申请(含代理)费用由学校进行补贴:其中发明专利3000-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1000-2000元。由发明人凭专利申请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专利授权后,发明专利由学院支付两年的维持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学院支付一年维持费。对于不能实施、或已丧失实施价值,或虽已实施但无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学院有权提前终止维护。

第十八条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视其学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作为发明人、设计人晋级、提职、科研任务考核的依据,学院对专利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学生成功申请专利奖励两个学分,计入学生档案,并视其价值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专利许可与转让

第二十条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应积极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本院职务发明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工作,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应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许可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仲裁等主要条款。对合同标的比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部门,应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证贸易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属于学院持有的专利技术成果。

第二十二条学院职工为发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发明者及所在部门有实施专利技术的义务,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方或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学院鼓励校内各部门和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并给予相应报酬。

第二十五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属于学院所有的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校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从技术转让净收入(指专利转让的总收入减去专利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关税收后的余额)中提取70%的比例给予专利完成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一次性报酬。在所提比例的报酬中,专利完成人和做出主要贡献人员所占比重由双方商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专利完成人所得报酬不低于报酬总额的60%。

第二十六条由学院自行组织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三年内,从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专利完成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一次性报酬。

第二十七条以技术入股方式实施专利技术转化的,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技术成果所占股份大小的基础上,可用不低于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70%的股份,作为在研发和实施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的股份,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条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专利成果,按高新技术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法规为准。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办法由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解释。

江南(中国)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