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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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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的要求,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我校的教学及其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师德修养

第一条  教师要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

第二条  教师要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三条  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使自己成为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

第四条  教师要勤奋学习、钻研业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力求精通本学科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五条  教师要以学生为本,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通过言传身教,教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实践、学会发展,实现做人、做事、做学问的统一。

第六条  教师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师之间要团结协作、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取长补短。

 

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

一、任课资格

第七条 每年进校的青年教师和调入的未从事过教师工作的教师,

均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并取得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我校专任教师实行坐班制。学校对所设专业各学期所开课

程的任课教师,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时数,实行一课一聘制。

第九条         开新课的教师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组织

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新开课的教师在开课前必须写出1/3以上的讲稿,由所在系组织试讲,教务处派人参加,经一个学时的试讲,确认可以保证教学质量者,经系审批,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聘任担任本课程的讲课任务。

第十一条  对以往授课效果较差的教师安排聘任讲课任务时,系

必须向教务处说明该教师参加教学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系对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聘用讲课。

    第十二条  聘任校外人员授课前,必须填写《江南(中国)外(拟)聘教师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经有关系(室)考核同意后方可聘任。

二、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条件,是对教学进行考核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质量的标准之一。在执行中对其基本内容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须提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系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的教材或自编的教材。任课教师选用教材时,应根据学制,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获奖的高职高专教材。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或自编与教材相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包括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复习思考题。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于开课前了解学生所学专业情况和学生的

学习基础、先修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以保证课程承上启下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同时,注意因材施教。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要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认真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基础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请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以适应科学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十七条  教师不得酒后上课,不得在上课时打开手机等通讯工具,更不得中断教学接听手机。

第十八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适度,概念交待清楚,条理分明;要注意钻研教学方法,突出重点和难点;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学生学以致用,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课堂教学中正确、合理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如多媒体等。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授课期间一般不得请假,遇有特殊情况,不

能按时讲课时,必须向系领导请假,并由系指派专人代课或报请系、教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课。教师不得私自决定请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

第二十条  助课教师必须跟班听课,记好笔记,主动了解主讲教师的讲授意图和思路。应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等辅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应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主动与辅导员或系联系。应详细说明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课外作业、测验、实验、出勤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

三、课外指导

第二十二条  辅导答疑是与学生自学紧密结合的辅助教学环节,我校专任教师经与任课班级协商后,每周应排固定时间进行个别答疑。外聘教师经与任课班级和系协商后,报教务处批准,根据教学需要,可分阶段安排集体辅导答疑。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份量和难易程度要适中,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准确,作业的批改量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

四、实践教学

第二十四条  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是高等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教学环节,具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性质。实习实训大纲、社会实践大纲与实施方案应根据教学计划由系组织有关教师拟定。指导教师应按大纲要求执行,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交系存档。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从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出发,认真设计实验和其它实践环节,启发引导学生独立完成一切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应有针对性的内容、目标、要求、途径和考核方法。

第二十六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巡视指导,认真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后,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修改或重做。

五、考试考查

第二十七条  考试命题、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考试的组织和要求必须认真执行《江南(中国)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两周拟定同等水平的A、B两套试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一套作为期末考试用,一套交系或教务处保存。

第二十九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给学生作课程的总复习,并指明复习方法和要点。教师命题后,不得在考前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形式的暗示。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即两头小中间大。全校公共基础课应实行统考。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将考试成绩记在成绩单上,签名后,连同试卷一并交系由系统一向学生公布成绩,教师不得提前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三十二条  考查课程应在学期结束前给出评定成绩,应根据学生上课出勤、习题、作业、实验课等完成情况或专门布置的写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评定成绩,应有成绩评定依据。

六、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论文、实践)

第三十三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树立正确设计思想、训练学生综合运用已经学过的理论和生产实际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编写或选用课程设计指导书、参考资料等。新任指导教师应进行试做,对新选题也应试做。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对课程设计必须严格要求、严格审查、严格考核,一般应组织答辩。对达不到要求的设计,应退还学生修改或重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是实现高职高专培养目标要求的重要阶段,是一个重要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实践)由系全面负责,应严格执行《江南(中国)毕业设计(论文、实践)及答辩工作规范》。

第三章      教师教书育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教师应明确自己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四有合格人才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三十七条 教师教书育人的基本形式是寓育人于教学之中。教师要通过教学活动,了解、关心和爱护学生,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要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十八条  兼任班主任的教师应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从政治上、思想上、品德上、学习上、生活上、作风上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做学生的引路人和知心人;应深入学生开展工作,参加并指导学生班的集体活动,帮助班干部开展工作,培养良好的班风、学风。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好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二ОО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二ОО二年六月公布的民九[2002]20号《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同时停止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2006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