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中国)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2 浏览次数:322
九州董〔2010〕11号
关于印发《江南(中国)实行领导干部
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促进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的暂行规定》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江南(中国)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经董事会执行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向教职工传达,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江南(中国)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江南(中国)董事会 江南(中国)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印发 领导干部 问责办法 通知
附件:
江南(中国)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促进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的暂行规定》精神和有关规定,从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在我院担任科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在其所管辖或分管工作范围内,违反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学校财产重大损失,依照本办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纠正错误相结合。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挥霍浪费,接受可能影响到公正履职的宴请、礼品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学校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擅自或指使下属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擅自使用处置公有资产,造成资金流失的;
(三)私设小金库的(对经费上交学院后返回部分不列为小金库,返回部分可奖励对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同志或单位公用开支,返回奖金要有专账专人负责);
(四)在仪器、设备、图书教材、基本建设单项工程、重大维修工程和物质材料等购置过程中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在购置仪器、设备、图书器材给回扣的,应将回扣交学校财务,按学校规定管理,不得将回扣落在个人手中;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导致用人失误,引起教职工强烈反映,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群众来访、来信反映的问题,有必要问责的。
第六条 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给学校安全稳定(师生人身安全、消防安全、公有资产安全、网络安全等)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擅自做出决定或决策失误,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而引发本单位不稳定局面的,给学校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资源严重浪费、人员伤亡或校园环境严重破坏的;
(二)对本单位存在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四)对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的;
(五)对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董事会、行政、党委和上级部门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消极对待,严重影响整体工作推进或全局利益的;
(六)对涉及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应该办理而拖着不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影响领导班子和教职工队伍团结的议论不制止,内耗严重,造成相互推诿扯皮不履职,严重影响工作的;
(八)学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根据问题的情节轻重、损害和影响大小,采取下列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引咎辞职;
(四)免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五)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妥善处理)。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办公室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校董事会提出问责建议;
(二)学校董事会可以根据纪检监察办公室提出的问责建议做出问责决定;
(三)学校做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学校董事会责成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纪检监察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依据,包括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陈述和申辩的书面记录。
做出问责决定后,学校派专人与被问责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问责决定书起15日内向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后,3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报学校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情况特殊的,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核,申诉期间问责决定暂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人员与被调查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按照纪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干部的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