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心理危机干预三级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学生工作处、各系(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和广大教师均应高度重视。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1、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2、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3、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4、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大学生心理调试能力;5、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2、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3、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4、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江南(中国)心理健康工作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处相关人员、各系(院)行政主任、后勤保卫处组成,组长总体负责,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规划,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开展业务培训,协调各系(院)共同开展工作;各系(院)选拔专门人员负责本系(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及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日常联系;各系(院)从每个班级中选拔一名心理委员,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汇报给系(院)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系(院)的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辅导员负责班级心理委员培训以及举办本系(院)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六条 加强学院大学生心理协会建设,负责全院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七条 学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同学存在心理问题,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反应,或直接向心理健康教育老师求助。
第八条 发现高危人群,建立预警机制,迅速处理危机,最大可能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第三章心理危机干预
第一节 干预对象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 因学习、生活压力过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 因个人感情受挫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 因人际关系失调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 性格过于内向、孤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 患有严重心理、精神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心理疾病等疾病)的学生;
6. 既往有自杀未遂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7. 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8. 因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9. 因遭遇突发事件(如遭遇性危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0. 因身边同学出现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11. 网络成瘾及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要作为重点干预对象。
第十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 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计划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轻身念头者;
2. 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4. 有自杀倾向、过去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
第二节 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实行主动排查制度,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各系(院)落实,辅导员、班主任具体实施,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失恋等应激反应明显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加强监督;主动关心安抚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预防危机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月报”制度,班级心理委员每月向系(院)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辅导员汇报一次,汇总后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一次,要求留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宿舍和班级、各系、学院三级预警机制,遇到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1. 宿舍和班级一级预警
舍长和心理委员要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有危机可能时立即上报给各系(院)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负责人;
2. 各系(院)二级预警
各系(院)行政主任、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辅导员老师发现有危机可能的学生时,应迅速向有关领导通报,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干预;
3. 学院领导、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三级预警
经过心理评估,发现当事人可能属于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应尽快根据本细则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的干预措施实施干预。
遇到严重危机事件,各系可直接向有关院领导汇报,也可以报到学工处、后勤保卫处,由学工处、后勤保卫处向院领导汇报,及时应对危机事件。
第三节 干预措施
第十四条 对有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 及时通告
学生所在系(院)行政主任、辅导员、班主任首先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将情况告知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 初步评估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恰当的方式约谈当事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了解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及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3. 确定应对方案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初步判断,并联系召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会议,商讨确定应对方案。如果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于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协助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心理障碍、精神疾病或有明显自伤、伤他倾向,则及时按第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干预措施(包括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或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的学生):
1. 迅速通告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精神疾病或有明显自伤、伤他倾向学生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系(院)负责人。各系(院)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精神疾病或有明显自伤、伤他倾向学生,须及时通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出初步判断和诊断。
2. 及时通知家长,及时就医
如果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初步判定当事人可能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发现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问题,由学生所在系(院)通知家长,并协助家长送学生到医院就诊。若短期内难以与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应及时派专人24小时轮班看护,必要时可选择报警。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
3. 做好监护工作
家长到达学校之前,看护工作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
4. 选择治疗方式
根据医生诊断结果和意见,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方式(需家长陪读)。
5. 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院有关规定,由家长、学生、辅导员按规定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若提前返校,需有医院的诊断结果作为依据,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若学生实际情况不适宜继续学习,家长坚持要求继续学习的,家长必须陪读并签署安全协议书。
6. 开展心理辅导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学生和老师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帮助学生和教师正确认识心理问题,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歧视心理。
7. 追踪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完毕复学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定期给予心理支持和评估。所在系(院)、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经常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通报。
第十六条 对恶性事件的干预
1. 迅速通报
发生学生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获得信息的教师和同学必须立即报告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相应措施。
2. 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安抚工作
学生所在系(院)负责人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如实通报学生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
3. 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并保存证据。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以备事后善后事宜。
4. 开展事后心理辅导工作
危机事件结束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需要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教师、学生和有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助其舒缓压力。
5. 做好资料搜集、整理、总结工作
危机事件处理后,学生所在系(院)要完成校园危机事件处理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督查、评估
第十七条 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切实负责,督促各机构责任落实、队伍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查评估体系,对各系(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将其纳入系(院)级学生工作模块考核评估体系,直接与系(院)考核、评估、奖励工作挂钩。在处理学生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的各环节中,对工作不作为者,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落实程度,对制度和举措的落实程度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情况等,考核评估的方式采取自评与考核组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制,实行逐级责任追究,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发现学生出现心理障碍问题、思想行为明显有异常表现,学生所在系(院)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辅导、咨询并及时上报,对于学生明显有心理障碍问题、行为有异常表现但所在系(院)、辅导员、班主任及心理咨询教师不作为者,若发生学生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南(中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