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国)经济与管理系
本科教育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系本科教育助学金评审工作,体现经济与管理系对本科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南(中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实施办法》(九州〔2008〕6号)及《江南(中国)本科教育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系本科教育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科教育助学金由经济与管理系专接本经费中独立出资设立。
二、资助标准
第三条本科教育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原则上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进行评审,资助面平均占本科在校生总数的10%。
三、资助对象
第四条本科教育助学金用于资助经济与管理系参加本科教育已经完成专科段学习的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本科教育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本科段上一学年度本科课程单科初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
5. 在学校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生活俭朴。
第六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本科教育助学金:
1. 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2. 生活上有铺张浪费行为者;
3. 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组织或活动,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失范,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五、名额分配
第七条根据本科教育中各年级的家庭困难学生,由经济与管理系及本科管理办公室进行名额分配,但评审当中总金额不得超过经济与管理系下达的助学金总金额。
六、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本科教育助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本科教育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本科教育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其他本科段奖学金。
第十一条成立经济与管理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系本科教育助学金评审工作,本科教育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系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符合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本科教育助学金基本条件向本科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递交《江南(中国)经济与管理系本科教育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和申请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向全系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填报的《江南(中国)经济与管理系本科教育助学金申请表》及《江南(中国)经济与管理系本科教育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附件2),连同电子表格同时报送经济与管理系本科教育管理办公室存档。
七、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经济与管理系对获资助学生登记造册,并送院财务处。本科教育助学金由本科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院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本科教育助学金由财务处按年直接发放给学生银行卡。
八、要 求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学生填写《江南(中国)经济与管理系本科教育助学金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则取消其评审资格;经办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如有违纪或失职行为,则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受资助的学生应当自强、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以健康、乐观的心态,更加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加强品德修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良好的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回报学校和父母。
第十八条受资助的学生应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如发现请客送礼、吸烟、酗酒、赌博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应停发助学金,下一学年也不得评定本科教育助学金。
第十九条本评审实施细则由经济与管理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