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保障工作,切实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大病能治”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参加居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经医院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和家庭经济无力负担昂贵医疗费用的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因意外事故病情急需救治的家庭困难学生;
(二)被诊断患重大疾病发生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
第四条 以下情况不在救助之列
(一)休学期间所患重大疾病,不在救助之列;
(二)因打架、斗殴和酗酒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救助之列。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救助对象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九州学院学生大病医疗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已经出院的,附带病历、发票和药品清单(用于保险报销的可复印);
(二)由所在系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初步审核,经系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救助对象到学工处递交申请表;
(四)学生医疗救助基金工作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并根据申请人的病情,相关医疗费用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确定补助金额;
(五)需救助的由学工处做表报财务,财务审核后将统一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六条 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数额及家庭经济状况给予不同等级数额资助,资助额度为1000~5000元不等。
第七条 相关工作要求
(一)学生医疗救助基金主要从学校收入、门诊医保基金部分注入以及其他各类募捐所得;基金实行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量入为出,上一年度的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二)在救助基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者,依校规校纪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二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