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家庭经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 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2007〕137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具体况,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二、评审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奖励名额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四、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校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五)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学习成绩优秀,且符合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等级奖学金条件。
五、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奖学金申请条件和评选通知,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九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系(院)认定工作组对本系(院)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管理中心。
第九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和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复核,并提交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于每年 10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评审情况报告等材料一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上级批准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接到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后由院学生资助管中心对获奖学生登记造册,并送院财务处。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条例,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要求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系(院)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系(院)、有关部门在评审工作中,应加强领导,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使师生深刻认识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深刻意义,明确评审条件和程序。要充分发动师生参与评审工作,到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第十五条 各系(院)要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加强民主监督,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学生填写《江南(中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将取消该生各种资助,经办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如有违纪或失职行为,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获奖学生应当更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加强品德修养,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处处起模范作用,以优秀的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回报学校和父母;学生在受资助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终止对其资助。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应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如发现请客送礼、吸烟、酗酒、赌博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收回资助,下一年也不得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具体情况,学校每年按3%比例从办学经费中提取,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九州职业技术学院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推荐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三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