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培养和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江苏省教育厅团省委决定表彰高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根据省教育厅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推荐条件
(一)“三好学生”侯选人应从我院的优秀学生特等和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中评选推荐,优秀学生标兵中符合评选条件的优先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应从我院被评为院优秀学生干部并获得优秀学生一等或特等奖学金的现任班委会、团支部、院、系团组织、院系学生会、自管会主要学生干部中评选推荐;
(三)“先进班集体”应从获我院“先进班集体”“红旗班集体”称号的学生班级中评选推荐。
第三条 评选推荐名额
根据当年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名额,进行等额评选推荐。
第四条 评选推荐程序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学生本人申请,由辅导员(系院团总支、院团委)提名,班级同学(学生团体组织成员)评选,经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选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向全院公示,由院主管领导审定上报推荐名单,由省教育厅、团省委决定;
(二)“先进班集体”候选单位,由班级申请,由辅导员提名,经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选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向全院公示,由院主管领导审定上报推荐名单,由省教育厅、团省委决定;
(三)评选推荐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不但要看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更要看评选时的现实表现。
(四)各系(院)推荐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在上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前,均应向本部门师生公示。
第五条 表彰奖励办法
(一)由江苏省教育厅、团省委颁发荣誉证书;
(二)学校向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发放奖金(先进个人奖学金每人500元,先进班集体奖金1000元);
(三)在校报、网站等媒体上公布表彰名单;
(四)“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分别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加强对评选和推荐工作的领导
(一)对评选推荐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工作,院、系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在评选推荐中应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加强民主监督;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标准和条件,全面衡量,保证评选质量,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须全面考核其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刻苦学习、模范作用、身心健康、热心为同学服务、群众威信等情况;
(四)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评选推荐资格。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
(二○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