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鼓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南(中国)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优评先类型
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类型。四种类型可以兼得,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只能评选最高一项。
第三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践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三)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品德优良;
(四)本学年度内,综合素质拓展(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达80分以上;
(五)本学年度内,体育课成绩达75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
(六)没有因违纪行为(旷课、违反考纪、旷晨练、夜不归宿、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抽烟、酗酒等违纪行为)及其他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而受到校、系(院)书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七)获得市级及以上各项单项奖、全国或省级计算机一级考试及英语AB级等级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八)符合奖学金等级条件,但因受比例限制未能评上该等级奖学金的,可以参加该等级以下的奖学金评选;
(九)学习成绩达到相应评优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在评选学年度内, 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均分达到92分及以上,其中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其他评选条件同第三条;
2.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均分达到90分及以上,其中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其他评选条件同第三条;
3.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均分达到85分及以上,其中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其他评选条件同第三条;
4.在评选学年度内,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条件:
学习成绩均分达到80分及以上,其中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其他评选条件同第三条。
(二)评选比例
1.特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
2.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3.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
4.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
特等和一等奖学金以各系参评人数为基数进行评选;二、三等奖学金以同年级、同专业参评人数为基数进行评选。
(三)奖励标准
1.特等奖学金 1500元;
2.一等奖学金 800元;
3.二等奖学金 500元;
4.三等奖学金 300元。
第五条 优秀学生标兵
(一)评选条件
1.在获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和一等奖学金中评选;
2.综合素质拓展(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更加优秀(重点强调参与社会活动、技能大赛获省级以上奖项或者其他省级以上奖励的优先评选)。
(二)评选比例
评选比例不超过获特等和一等奖学金人数的10%;
(三)奖励标准 300元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必修课单科初考成绩不低于60分者;
2.坚持原则,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和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
3.其他评选条件同第三条;
4.校内所有学生干部(包括室长)。
(二)评选比例
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2%;
(三)奖励标准 300元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条件
1.在校三年学习期间有一次获得特等或一等奖学金或两次获得二等奖学金;
2.第三学年修满全部学分且必修课考试、考查成绩总平均成绩在87分及以上,单科成绩均达到65分及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岗前实践总结成绩优秀;
4.在文明离校中表现突出;
5.其他评选条件可参考第三条;
6.当年应届毕业生中。
(二)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不受比例限制。
第八条 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毕业生离校前进行。
(二)成立学校、系(院)、班级三级评选领导小组;
(三)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学习成绩由班级、系(院)评选领导小组筛选具有评优资格的学生名单;
(四)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五)班级开展评选,班级评选领导小组确定评选推荐名单;
(六)系(院)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班级上报的推荐名单,结合本(院)的评选比例、评选条件进行严格复查、把关;
(七)各系(院)将拟评优推荐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八)各系(院)将公示无异议的评选推荐名单,上报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确定公示名单。
(九)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评优名单,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确定最终评优名单。
第九条 表彰奖励办法
(一)学校召开全院大会进行表彰,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证书和奖学金;
(二)获奖学生填写审批登记表,由系(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表彰决定及名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学生工作处分项登记造册;
(二)院财务处分批发放;
(三)奖金由财务处直接打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 获奖学金之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扣发奖学金:
(一)凡取消学籍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停发奖金;
(二)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停发奖金。
(三)在发放奖金之前,发生违纪行为的,则取消评优称号及停发奖金。
第十二条 附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
(二)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在评选时可临时作出补充规定;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南(中国)奖学金条例》停止施行;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九月
(二○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