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外兼职管理,促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严防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妥善处理兼职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外兼职含义
通过规范管理学生校外兼职,促进学生正确处理学习与兼职之间的关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意识,加强自我保护的安全观念。确保学生在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同时,能够顺利完成自己的学业。
校外兼职主要是指学生为了经济收入、能力锻炼等某一特定目的,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从事的各类劳务活动。
第三条 校外兼职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课外业余时间从事学习之外的工作;
(二)品学兼优,学有余力;
(三)凡有两科及以上考试不及格或受到校级纪处分的学生,一律不准申报;
(四)大一新生在第一学年原则上不能参加校外兼职。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酌情考虑。
第四条 校外兼职岗位规定
(一)兼职企业、职业必须是有资质、合法职业;
(二)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或有较大安全隐患、有毒有害及高危行业的岗位;禁止到娱乐(酒吧、网吧、KTV、游戏厅、舞厅、洗浴中心、会所、赌场)、宾馆等场所兼职;
(三)兼职岗位的劳动强度和时间安排不得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
(四)提倡选择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岗位兼职。
第五条 校外兼职岗位审批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根据校外兼职条件、兼职单位工作证明(相关资料),填写《江南(中国)校外兼职申请表》;
(二)辅导员审核
辅导员核实学生申请信息。符合条件,须与家长或者监护人联系,以取得家长“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明确意见。家长同意的,请学生和家长分别签署书面安全承诺书(家远的可以请家长签字拍照传过来)。手续齐全后,辅导员签署意见报系(院)审批。学生不符合校外兼职条件、或者是家长不同意校外兼职的,辅导员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系(院)审批
系(院)根据辅导员提交的材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把关、审批,并对本部门的校外兼职登记造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同时,报学工处备案。
(四)学工备案
学生工作处将全院在校外兼职的学生信息进行汇总、造册,并适时与系(院)拜访兼职学生所在企业,了解学生的工作表现。
第六条 对校外兼职学生的要求
(一)兼职学生必须严格准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手册;
(二)凡是因校外兼职发生的违纪行为、或是影响学习和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的,学校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系(院)、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校外兼职活动;
(三)对因在校外兼职而侵犯学院权益或是影响到学院声誉的学生,学校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校外兼职属于学生个人行为,凡因校外兼职而触犯法律法规,或违规操作造成工伤事故以及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学生本人、家长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五)兼职学生必须了解兼职企业、兼职岗位以及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及规章制度。同时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兼职的关系。岗位更换或者停止兼职必须及时告知辅导员。
第七条 校外兼职学生的管理
(一)各系(院)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确保学生兼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做好兼职学生的跟踪管理,督促学生定期汇报兼职情况。对兼职过程中出现的困惑、困难,要及时给予教育引导和帮助,对于不适合的岗位,要立即终止学生兼职;
(三)学生工作处协助系(院)对部分兼职学生进行回访,了解其单位的工作性质及兼职学生的表现,同时发现和掌握兼职学生中的典型,并以此带动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业就业工作的开展;
(四)系(院)每三个月向学工处反馈兼职学生信息,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五)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学院和兼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教育,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八条 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学生;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一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