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提高学生身心素质,增强学生集体主义精神和组织纪律性,学校决定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早晨体育锻炼活动(以下简称“晨练”)。为使晨练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组织在校学生集体晨练。晨练的内容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每周集体晨练时间为五天(双休日除外),晨练以班级为单位。雨雪、大雾等特殊原因,取消当日晨练(以当日通知为准)。每月升国旗仪式时间,仍按晨练出勤考勤。
第四条 全院学生集体晨练管理工作在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体育教研室指导协调。各系(院)学生晨练组织管理工作由行政副主任负责。各班晨练组织管理工作由辅导员和班委会负责。体育教研室的老师负责学生晨练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系(院)、辅导员要对学生晨练加强组织管理工作,采取措施,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晨练出勤纳入系(院)绩效考核。
第六条 各系(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花名册及时进行核对(参军、休学、退学、转系等)学生名单,同时向学生工作处出具准确的晨练考勤表,并组织专人负责考勤、考核工作。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学生工作处及院学生自管会晨练部负责对全院学生集体晨练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向全院通报。各系(院)对本部门晨练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当学院和系(院)检查结果不一致时,可以凭据证明材料进行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以学院检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 晨练与个人(先进个人、入党积极分子)、班级评优挂钩,考核标准按照当年出台的文件执行。
第九条 评选表彰晨练单项先进班。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具体评选条件和比例由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对旷晨练的学生依据《江南(中国)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晨练出勤统计办法:
(一)病、事假均计入未出勤人数;
(二)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操;
(三)一周(不含一周)以上的病(医院病假证明)、事假不作为班级基数;
(四)身体有残疾证明的,不适合参加晨练的,不作为班级基数;
(五)参加院、系晨练检查的学生干部不作为班级基数;
(六)走读、临时走读学生不作为班级基数;
(七)不在考勤时间内考勤、早退均计入未出勤人数;
(八)因特殊情况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参加晨练的需凭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核准,暂时免于晨练;
(九)学生工作处每天只通报实际出勤率及未出勤人员(未出勤人员未出勤情况系院掌握);
(十)学生工作处每月对各系(院)、班级的抽检次数做到相对均衡;
(十一)出勤率统计保留一位小数,小数点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 各系(院)可以以本部门为单位,自行申请晨练,但学生工作处仍按要求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学生;
(二)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南(中国)学生晨练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施行;
(三)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七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