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 “坚决杜绝学生违章使用电器现象”的要求,保证学生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校园,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高认识,防患于未然
在宿舍、教室等处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极易引发火灾和触电事故,此类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和学校财物造成损失,严重时甚至危及生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工作秩序和安定局面。全院师生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可有丝毫侥幸心理,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作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人人都要提高安全意识,树立责任心,自觉地杜绝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现象,防患于未然。全院教职工,要以对广大同学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全体同学要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学校的规定,不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第三条 违章使用电热器具范围
除学校统一安装配备的电器、电源线路、电器开关、插座、通讯设施及学生自用的电脑、收录机等学习用的电器具外,使用、存放其他的电热器具视为违章电热器具,具体包括:
(一)私自拉接电源线、网线;
(二)电热器具包括: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炊具、电热毯、取暖器、酒精炉、煤油炉等。除此之外,使用其他的电热器具是否属于违章电热器具由保卫部门认定;
(三)在宿舍使用明火,如吸烟、用蜡烛照明,用蜡烛、打火机、火柴及其他明火焚烧物品。
第四条 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杜绝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现象,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全院广大师生对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现象都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各系、后勤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学生自管会、物业公司都要对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明确三级监督检查责任制。辅导员、班长、宿舍室长组成一级监督检查组织,负责对本班、本宿舍学生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辅导员负总责;系为二级监督检查组织,负责对本系学生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系行政副主任负总责;学校后勤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学生自管会宿舍安全监察部为三级监督检查组织,负责对全院学生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处罚
(一)对查到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除没收违章电热器具外,要根据具体情节按照《江南(中国)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相关章节给予处分;
(二)凡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个人,本学年度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不能评奖学金,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学生所在宿舍本学期内不能评为文明宿舍。在本宿舍的各级学生干部和室长知情不报的当年不能评优;
(四)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班级本学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
(五)将学生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情况作为辅导员、宿舍管理员考核、评优内容之一。
第六条 对查收的违章电热器具处理办法
(一)各系及学校有关部门对查收违章使用的电热器具要按统一格式进行详实的登记;
(二)对查收违章使用的电热器具由学校统一处理、销毁,不得由检查人员私自处理。
第七条 被检查的同学要密切配合,自觉地接受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第八条 参加检查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人员要文明执检,检查时要佩戴工作证件。
第九条 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学生;
(二)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九州学院关于加强学生违章使用电器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施行;
(三)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八月
(二○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