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要求,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加强我院走读学生的教育管理,特制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申请走读和短期在家住宿,如有极特殊情况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申请走读、临时走读条件
(一)申请走读条件
1.家住徐州市区,便于来往学校。办理时需提供家庭户口本或房产证;
2.入学时已结婚、需要照顾孩子、或是孕妇。办理时需出具家庭户口本、子女出生、产检等证明;
3.患有肺结核、肝炎等传染性或患有严重心理障碍等不适合集体居住的疾病。办理时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医院或专业医院证明。
(二)申请临时走读条件
1.原则上家住徐州市区,便于来往学校。非徐州市区学生,须家长陪读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2.短期内因病需要调养或恢复治疗阶段。办理时需提供医保定点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治疗证明、病例、或有关处方等;
3.学生因特殊疾病需要家长陪护,且不方便在寝室正常生活。办理需提供医保定点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治疗证明;
4.必须按期缴纳住宿费。
第四条 学生走读和临时走读审批程序
(一)学生、学生家长向班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和家长申请书;
2.学生家庭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或房产证明;
3.父、母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院或其他可以说明走读原因的证明材料;
5.系(院)或者辅导员家访证明材料;
6.走读审批表。
(二)辅导员根据家访、病情进行初审,并在学生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三)系(院)根据辅导员签署意见进行核实、审批,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否则,退回系(院),并要求系(院)做好学生、学生家长解释工作,或是补齐相关手续后再办理;
(五)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学生(家长)、系(院)、学生工作处签定三方协议书。走读时间从签定协议书之日起实行;
(六)学生工作处为走读学生办理校门出入证;
(七)辅导员每月至少找本班走读学生谈话1至2次,了解情况,进行守纪和安全教育,并将谈话记录存档;
(八)办理走读所有材料由学生工作处保存。
第五条 走读和临时走读申请办理时间
(一)走读每年办理一次,每次有效期为一学年。
1.办理时间:老生:暑期开学第二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周内。
2.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办理走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该学年住宿费不退;
(二)临时走读根据学生实际病情,可随时办理,但每学期只办理一次,且临时走读时间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六条 走读和临时走读学生的管理教育
(一)各系(院)应建立走读生档案,班级辅导员是走读生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把走读和临时走读学生的管理与教育列入日常工作日程,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定期联系报告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走读学生的情况,定期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工作;
(二)走读和临时走读学生不得以走读为由上课迟到,早退,不参加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三)走读和临时走读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三方协议。凡在走读期间发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意外事故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走读资格,责令搬回学生宿舍:
1.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
(五)已办理走读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否则,一经查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擅自走读的处理办法
(一)擅自走读是指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到校外住宿的行为;
(二)对于擅自走读学生,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反馈情况,阐明利害关系并告知学校规章制度。违反者按照《江南(中国)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处分。
(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违反者按照《江南(中国)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学生;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三)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十二月
(二○一九年七月修订)